| 二、 工作经验
仲裁委员会在成立之初明确提出:仲裁委员会应成为国内最独立、公正、廉洁、高效的仲裁机构;成为实践仲裁法精神和现代商事仲裁的理念、惯例最自觉、最彻底的仲裁机构;成为在服务质量和效率上能最大限度满足当事人需求,管理最现代的仲裁机构。九年来,仲裁委员会为实现上述目标从制度创新、队伍建设、改善管理和服务入手,不断提高仲裁质量和效率,事业不断发展。与往届相比,本届工作具有如下特点:
(一) 以国际化为标准,加快改革步伐
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是一个“注重国际化并敏于适应商业变迁的领域”,是“商界的共同语言”,在现代商事仲裁制度趋同化和国际化倾向日益明显的背景下,仲裁机构要保持旺盛、持久的生命力,必须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努力。同时,确立国际化发展目标,有利于防止骄傲自满,故步自封,激发学习热情、拼搏精神与创造力。2002年年初,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成为在国际上有一定地位和影响的仲裁机构”的战略目标,并为此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
1. 为了提高仲裁收费的合理性、灵活性,体现仲裁之优势及业务发展特点,仲裁委员会参考国际一些仲裁机构收费标准,修订了《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并报经市物价局批准。收费办法将小标的案件处理费提高到5000元,并将大标的(100万以上)的案件收费逐级递减,整体上降低了案件收费标准(8000万以上案件的收费低于一审诉讼费用,标的越高降低的幅度越大)。仲裁委员会在网站上公布了仲裁收费、退费标准,设置仲裁费用快算程序——当事人录入标的金额即可得知仲裁收费标准,提高仲裁收费及退费的透明度。
2. 为了保障机构在仲裁员选聘管理上的客观、公正立场和超脱地位,仲裁委员会修订了《章程》。新《章程》规定:“本会主任及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兼任仲裁员;副主任及委员不接受一方当事人选定担任仲裁员,本会不指定其担任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其担任仲裁员的除外”,充分体现了仲裁委员会成员的自律精神和客观、公正立场。
3. 为了使仲裁规则、仲裁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的通行做法接轨,缩短与国际同行的差距,仲裁委员会修订了《仲裁规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增加双方当事人选定首席(独任)仲裁员的方式和程序,增大当事人“共同”选择首席(独任)仲裁员的概率,增强当事人对仲裁庭的认同和信赖感;
(2)增加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以外其他地点开庭的权利,取消对代理人人数限制,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3)设置仲裁员披露制度和程序,规定仲裁员在“决定接受选定或者指定”时,应书面披露自己知悉的“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仲裁员独立性、公正性产生怀疑的情形”,披露持续于仲裁全过程,保障当事人对仲裁员相关信息的知情权、监督权,保障程序的正当性。
(4)规定仲裁员不在裁决书签名的,应出具书面意见,该意见不是裁决书的组成部分,但要“附随裁决书送达当事人”,提高裁决的透明度,提醒仲裁员谨慎、勤勉地履行职责,提高裁决质量。
(5)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争议金额由过去的50万以下提高到100万以下,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审理期限由过去的8个月减少到6个月等,增加程序的灵活性,提高仲裁效率。
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虽曾多次修改《仲裁规则》(包括《仲裁员守则》历次修改情况见表6)但此次修改,内容最多、力度最大,这标志着仲裁委员会对仲裁规则的认识已跨过“摸着石头过河”阶段,开始站在全球化的角度,以现代商事仲裁理念、理论为指导,在尊重仲裁法强制性规范、立足本土实践前提下,对仲裁规则进行系统的设计与改造。这些措施实施后,其积极效果日益显现,提高了仲裁委员会的信誉和社会影响。对新《仲裁规则》业内业外好评如潮,不仅国内报刊、杂志全文登载并配发相关评论,而且,国际商会主办的《国际仲裁》、《世界贸易与仲裁》刊物也刊登了评价新规则的文章及《仲裁规则》全部内容。近两年仲裁案件标的及案件数显著增长。从2002年开始,每年仲裁标的保持40亿以上;今年至8月20日,共受理案件1186件,比去年同期增611长件,增长幅度为106.26%。虽然新规则从今年3月1日才开始实施,但当事人要求适用首席(独任)仲裁员选定程序的案件有11件,双方通过该程序共同选定首席(独任)仲裁员案件有7件,这个数字是规则修改前此类案件数的总和。
表6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历次修订情况
次数 |
修订时间 |
实施时间 |
1
|
1996-07-29 |
1996-09-01 |
2 |
1997-03-13 |
1997-04-01 |
3 |
1998-01-26 |
1998-03-01 |
4 |
1999-02-25 |
1999-04-01 |
5 |
2001-04-25 |
2001-08-01 |
6 |
2003-09-26 |
2004-03-01 |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修订情况
次数 |
修订时间 |
实施时间 |
1
|
1996-12-27 |
1996-12-27 |
2 |
1998-09-05 |
1998-09-05 |
3 |
2001-04-25 |
2001-08-01 |
4 |
2003-09-16 |
2004-03-01 |
(二) 建立现代仲裁员制度,提高仲裁员队伍专业化水平
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质量主要取决于仲裁员”,“仲裁员的人品、智慧、业务经验以及办案能力,对争议的合理解决有着决定性的影响”。要想实现建设具有国际水平的仲裁机构的目标,就必须建设一支接近和达到国际水平的仲裁员队伍。为此,仲裁委员会采取如下措施:
1.修改《仲裁员守则》,将国际仲裁界普遍认同的仲裁员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纳入该守则,为仲裁员提供道德指引。如:《仲裁员守则》中关于“仲裁员为谋求选定而与当事人接触的,属于不符合仲裁员道德规范的行为”,“仲裁员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仲裁员应当独立地审理案件,不因任何私利、外界压力而影响裁决的公正性”,以及关于仲裁员不得“将制作裁决的职责委托给仲裁庭以外的人”等规定,均借鉴了英国皇家御准仲裁员学会的《仲裁员道德行为规范》、美国仲裁协会与美国律师协会的《商事争议中仲裁员的行为道德规范》和国际律师协会的《国际仲裁员行为准则》的相关内容。针对现实情况,《仲裁员守则》规定仲裁员不得在本会的仲裁案件中担任代理人,以避免仲裁员因代理案件而导致仲裁员之间、仲裁员与仲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的利益冲突和不公正行为。
2.仲裁委员会修改《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提高仲裁员的聘用标准,强调仲裁员的专业背景和办案能力。如:法律教学、研究领域的仲裁员,不仅以“教授、研究员”为基本标准,而且要“直接从事民商法律方面的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相应办案经验”;从事经济贸易工作的仲裁员,不仅以“本专业正高职称”为基本条件,而且要“从事经济贸易或专业技术工作满八年,具有相关法律知识、经验丰富”;离退职法官作仲裁员,不仅要“具有法律专业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而且是“曾长期从事民事、经济审判或研究工作”,“信誉良好,业务水平高,办案能力强,曾任审判长、副庭长或以上职务的资深法官”;港、澳、台及外籍人士作仲裁员,除符合上述标准外,还“应具有丰富的仲裁实践经验”。这反映出仲裁委员会近年来对仲仲裁员任职条件的深刻认识——仲裁员不仅应品质高洁,而且应在智能、知识结构、专业经验、办案能力上胜任仲裁工作的要求。基于这种认识,仲裁委员会共选聘的仲裁员整体学历及专业水平比上届普遍有所提高,具体情况见表7。


表7-1 仲裁员学历分布及比较
|
博士及博士后 |
硕士 |
学士 |
大专及其他 |
| 上届人数 |
34 |
78 |
101 |
42 |
| 所占比例 |
13.33% |
30.59% |
39.61% |
16.47% |
| 本届人数 |
61 |
105 |
107 |
21 |
| 所占比例 |
20.75% |
35.71% |
36.39% |
7.14% |
表7-2 仲裁员职业分布及比较


|
上届 |
上届 |
本届 |
本届 |
人数变化 |
比例变化 |
| 从事教学研究工作 |
63 |
24.9% |
77 |
26.2% |
14 |
1.3% |
| 从事经济贸易工作 |
71 |
27.8% |
89 |
30.3% |
18 |
2.5% |
| 律师 |
59 |
23.1% |
56 |
19.0% |
-3 |
-4.1% |
| 曾任审判员 |
19 |
7.4% |
26 |
8.8% |
7 |
1.4% |
| 从事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
43 |
16.8% |
46 |
15.6% |
3 |
-1.2% |
| 合计 |
255 |
|
294 |
|
39 |
|
表7-3 涉外仲裁员在全部仲裁员中的比例比较

|
涉外仲裁员 |
总人数 |
比率 |
| 上届 |
111 |
255 |
43.53% |
| 本届 |
185 |
294 |
62.93% |
表7-4 仲裁员所在国家/地区分布
|
涉外仲裁员 |
内地
|
275 |
香港
|
8 |
台湾
|
2 |
英国
|
4 |
德国
|
2 |
美国 |
1 |
奥地利 |
1 |
意大利 |
1 |
3.明确要求仲裁员“只有确信自己”“具有解决案件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方可接受当事人选定或指定 ,并将违反这一要求的行为视为“有违诚信义务”,将导致“不予续聘”的后果
。这是仲裁委员会为保证仲裁庭公平合理解决争议,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国际仲裁界公认的仲裁员行为准则。鉴于当事人对仲裁员是否具备解决案件所需的专业能力问题缺乏足够重视,仲裁委员会不仅有必要提醒仲裁员负责而审慎地接受选定,而且,要设置相应的制度进行必要的制约。为了帮助当事人充分了解仲裁员的专业背景,仲裁委员会专门印发了涉及仲裁员背景的相关表格请仲裁员填写,并将反馈信息录入仲裁员电脑查询系统中。
4. 实行仲裁员仲裁业务培训制度,明确要求“新聘任或往届聘任而没有经过培训的仲裁员,应参加仲裁委员会组织的《仲裁员守则》、《管理办法》、办案规范和裁决制作标准方面的培训”
,规定“未参加培训的,本会主任将不指定其审理仲裁案件” 。同时,加大了培训力度。本届仲裁委员会组织的培训及各类专题讲座共64次,仲裁委员会认为,各领域的专家、学者,不会自然成为仲裁的行家里手,在当事人、代理人对仲裁日益熟悉的今天,仲裁员未经培训办理案件,不仅会影响仲裁的质量,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会损害仲裁员和仲裁委员会的声誉。
5. 大力培养仲裁新人,仲裁委员会主任在指定仲裁员时,注重指定那些正直、敬业、勤奋,具有解决案件能力和发展潜质、年富力强的仲裁员担任首席或独任仲裁员,为事业持续发展培养骨干力量。
6. 制定《仲裁员报酬支付办法》,大幅度提高仲裁员报酬,并将报酬支付原则、裁决书制作费标准、首席与一般仲裁员的分配比例,以及相应奖惩措施等向仲裁员公开,提高报酬支付的透明度。这不仅体现了对仲裁员劳动价值的尊重,也体现了仲裁委员会处理机构与仲裁员利益关系上的务实与开明态度。
7. 制定《仲裁委员会关于提高仲裁效率的若干规定》,加强仲裁员的时间观念,提高仲裁效率。
以上措施得到仲裁员理解和支持,仲裁员的责任心、效率观念和质量意识不断提高,办案迟延、拖拉、不负责任现象大大减少。尽管本届案件量比上届增长172.79%,但结案率为93.29%,比上届增长3.73%个百分点,结案时间,也大大缩短,平均每件案件从立案(组庭)到结案,比上届分别减少7(8)天。仲裁员的业务水平和办案效率受到当事人、代理人的普遍赞誉。
(三)加强同学术团体,高等院校的合作,提高理论水平
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工作是高知识、高智慧含量的工作,仲裁实践不仅需要理论指导,而且,仲裁委员会丰富的实践活动又为理论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素材。仲裁委员会作为一直走在改革创新前沿的仲裁机构,应该对仲裁理论的发展、仲裁法律环境的完善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因此,仲裁委员会采取措施加强同学术团体和高等院校的合作。
1. 参加学术团体的仲裁业务学术交流活动,与国内研究仲裁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建立广泛的联系。如仲裁委员会参加国际私法学会并担任学会领导,积极参与其各项工作。
2. 请高等院校学者参与仲裁规范修改工作。在《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等规定、办法的修改过程,仲裁委员会邀请武汉大学黄进、宋连斌教授和部分仲裁员、仲裁研究方面的专家,对进行深入分析论证,效果很好,提高了《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的质量。
3. 邀请研究机构、有关专家参与刊物和报纸专栏的编辑工作。如仲裁委员会与中国法律出版社合作公开发行的《北京仲裁》、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报联合举办的“北京仲裁委员会成立十周年有奖征文”栏目,均采取与武汉大学国际私法研究所合作方式并得到其大力支持。《北京仲裁》及“北京仲裁委员会成立十周年有奖征文”栏目公开发行(举办)时间不长,但其征集、编撰的文章,已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注意并产生积极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