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关于适用2019版仲裁规则及收费标准若干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Tue Aug 13 16:18:39 CST 2019   供稿人:王瑞华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本会)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2019版规则”)及新的收费标准(以下简称“2019收费标准”),为顺利实现本会现行仲裁规则(即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与2019版仲裁规则,以及现行收费办法(即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收费办法,以下简称“2004收费办法”)与2019收费标准之间的平稳、有序地衔接与过渡,确保本会的案件服务质量及工作效率,现就适用本会2019版规则及收费标准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4收费办法与2019收费标准的衔接适用

1.本会自2019年9月1日起受理的案件将统一适用2019收费标准。

2.本会于2019年9月1日前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仍适用2004收费办法。

(二)关于2019年9月1日前(不含2019年9月1日,下同)向本会申请仲裁的相关事项说明

1.对于当事人于2019年9月1日前向本会提交仲裁申请,本会已出具交费通知,但尚未预交仲裁费用的,按照下述情形分别处理:

(1)当事人于2019年9月1日前预交仲裁费用的,本会将适用现行规则于2019年9月1日前予以受理;

(2)当事人未于2019年9月1日前预交仲裁费用的,本会将适用2019收费标准重新出具交费通知,并根据2019版规则的规定予以受理。

2.对于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申请仲裁的,按照下述情形分别处理:

(1)2019年8月13日前已邮寄至本会的仲裁申请材料,经本会审查需要进一步补正的,当事人应于2019年8月20日前予以补正。按期补正的,本会出具交费通知,后续按照前述第1项执行;未按期补正的,视为当事人未提出仲裁申请。

(2)2019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日前,建议当事人预约后前往本会现场办理收案事宜,暂不通过邮寄方式申请仲裁;若当事人于2019年8月13日以后坚持通过邮寄方式申请仲裁,不论基于何种原因,最终未于2019年9月1日前预交费用的,将适用2019版规则及收费标准。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

2019年8月13日

附件1: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关于在线预约及现场收案相关事项的提示(点击下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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