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龙精要】北仲“仲裁保全、仲裁裁决的执行与司法监督实务研讨”专题沙龙活动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 Sun Sep 30 11:09:01 CST 2018   供稿人:刘莹莹

2018年9月27日下午,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BAC/BIAC,以下简称北仲)主办的“仲裁保全、仲裁裁决的执行与司法监督实务研讨”专题沙龙(2018年第10期,总第152期)在北仲国际会议厅成功举办。本期沙龙邀请了北京市各个中级人民院的业务骨干担任主讲嘉宾,吸引了包括北仲仲裁员、知名律所、企业、高校等在内的百余名争议解决专业人士的现场参与。沙龙由北仲陈福勇副秘书长主持,林志炜秘书长出席并进行致欢迎辞。

会议现场

林志炜秘书长致辞时指出,司法监督是衡量一个地区仲裁水平和仲裁环境的重要因素,没有一流的司法监督就不会有一流的仲裁服务,同时当事人仲裁最终目的的实现也离不开法院保全和执行制度的保障和支持,因此北仲非常重视与法院之间的业务沟通和合作,也希望本次沙龙活动能够达到持续交流的目的,各方形成共识,共同提高仲裁水平,打造中国仲裁的新高地。

林志炜秘书长致欢迎辞

随后,在北仲陈福勇副秘书长的主持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周维平副庭长、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助理马志星法官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助理高可法官分别就仲裁保全、仲裁保全和执行的衔接、仲裁裁决 的执行等热点问题进行了发言。

陈福勇副秘书长主持沙龙

周维平副庭长主要介绍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仲裁保全案件的办理流程、常见问题、基本理念和未来努力方向。他指出,目前

当事人提交的仲裁保全材料相对无序和不齐全,加大了法院审核难度和工作量,当事人申请仲裁保全时应提交完整且符合要求的保全申请材料、仲裁申请材料和保全担保材料(具体材料清单可详见北仲官网)。另外,为了便利当事人,提高保全效率,一中院目前也正在努力开发和完善在线保全系统,期待为法院、仲裁委和当事人之间搭建一个高效便捷的仲裁保全业务沟通平台。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周维平副庭长发言

马志星法官首先介绍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几年受理仲裁保全案件的数量突飞猛进,与此同时,其面临最突出的问题即是案多人少的问题,尽管如此,三中院一直在努力做好仲裁保全工作,为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保驾护航。他指出,在实践中,仲裁保全案件审查的基本思路包括申请人主张权利义务的关系是否有基本的证据证明、保全是否有必要性、申请人和担保人的赔付能力及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生产经营和生活的影响程度等等。同时,在仲裁保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比如向辖区只有极少财产线索的法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不能执行情形、财产保全线索不明确具体等,因此,当事人在申请仲裁保全前应慎重考虑,既要维护自身权利,又要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马志星法官发言

高可法官结合已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重点介绍了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审查标准。他指出,根据《规定》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或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的,法院可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同时,《规定》还增加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恶意或虚假仲裁裁决、调解书的权利,解决了一些实践困境。除此之外,他还列举了一些常见的构成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包括仲裁庭人数和组成违反仲裁法或仲裁规则;未给当事人选定或者共同选定仲裁员的机会;仲裁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未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给予被申请人相应的答辩期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高可法官发言

接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民三庭陈红建副庭长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马军庭长就法院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标准进行发言。

陈红建法官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之间对仲裁协议应有明示的意思表示,不能以默示推定仲裁管辖。申请人若认为仲裁庭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提交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在认定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时,需考虑社会公共利益泛指的是社会全体成员或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常见的情形有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等。她还针对其他各种情形进行了具体阐述。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民三庭陈红建副庭长发言

马军庭长指出仲裁和法院审判虽然是两种不同的解决纠纷途径,但是殊途同归,因此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中需保持支持、克制、中立与谨慎的态度。他还重点介绍了,实践中仲裁协议有无认定的几种情形,比如存在多份合同时,应按合同解释规则,进行文义、目的、时间解释来确定仲裁管辖;合同中约定或裁或审条款的,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应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对于已经明确约定仲裁解决纠纷,又约定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应认定整个争议解决条款无效,其向法院起诉可解释为申请撤销仲裁,或者仅认定仲裁约定明确;同时,主合同约定仲裁管辖,并不当然及于担保合同,应考虑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是否明知主合同约定仲裁解决或者约定其他内容同主合同等具体情况。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马军庭长发言

嘉宾发言结束后,现场观众与嘉宾们在问答环节就仲裁保全过程中被申请人替换查封是否需要申请人同意、仲裁管辖范围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最后在陈福勇副秘书长的主持下本次沙龙活动圆满结束。

与会嘉宾合影留念

仲裁员沙龙作为北仲仲裁员的交流平台,已经成功举办了152期,成为法律人士经验分享、实务讨论、法律研究的重要平台。今后,北仲还将持续开展与争议解决实务有关的主题沙龙,以期不断提升仲裁员处理案件的能力和解决复杂问题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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