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争议解决新路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互动与融合”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 Tue Mar 13 14:10:21 CST 2018   供稿人:尹通

2018年3月8日,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举办的“国际争议解决新路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互动与融合”研讨会在北仲国际会议厅成功召开。本次研讨会吸引了包括来自政府部门、知名企业、高校、律所等在内的百余名争议解决专业人士的现场参与以及22万人次的在线同步观看。



会议现场

随着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国际商事交往日渐频繁,国际商事争议也愈加复杂,争议利益愈加重大,面对不同处境的当事人,争议解决服务如何做到量体裁衣,什么样的争议解决机制能有效协调、满足当事人愈加多元化的利益诉求?以此为背景,为探寻如何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好地解决国际商事争议、让争议解决从业者更好地理解国际规则与本土传统之间的互动,北仲邀请到美国佩伯代因大学施特劳斯争议解决学院教学院长托马斯•斯提潘诺维奇教授进行主题演讲,并就文化以及法律传统在争议解决中的具体作用展开深入交流。

陶景洲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由北仲仲裁员、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亚洲业务执行合伙人陶景洲先生主持。会议初始,北仲陈福勇副秘书长首先引用孔子的“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欢迎主讲人斯提潘诺维奇教授的到来。通过回顾斯提潘诺维奇教授与北仲在调解员培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等多方面开展的合作,追溯了斯提潘诺维奇教授与北仲之间长远而深厚的友谊。陈福勇副秘书长还通过引用北仲的国内、国际案件数量,当事人地区,国内外仲裁员数量等一系列数据,展现了北仲近年来发展的良好态势以及北仲为满足国际案件当事人的需求在仲裁规则修订方面所作的不懈努力。会议当天正值国际劳动妇女节,陈福勇副秘书长还特别分享了北仲在女性仲裁员指定中的数据。陈福勇副秘书长提到,在过去三年中,北仲女性仲裁员的指定比例接近40%,远高于其他国际仲裁机构对于女性仲裁员的指定比例,这充分体现了北仲对女性仲裁员的尊重以及能力的认可。

陈福勇副秘书长欢迎致辞

随后,托马斯•斯提潘诺维奇教授以“中西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文化与法律传统的内在推力”为题进行了主题演讲。斯提潘诺维奇教授指出,争议解决路径的选择(the process of choosing a process)是一个自发的无意识行为,它来源于一个人所处的文化背景和对程序价值的判断,比如各国对胜任(competence)的理解有所不同,在崇尚意思自治、独立公正第三方、程序公平合理的美国将胜任理解为具有丰富的法律经验和法律知识,而其他国家可能会将胜任理解为一个有权威的第三方,这些不同的价值观念决定了不同争议解决路径的选择。通过对调解员以及仲裁员在调解中具体行为的实证数据分析,斯提潘诺维奇教授详细阐述了文化以及法律传统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以及纠纷解决的影响。他还以中美文化和法律传统的区别为背景,分析了两国在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权力差距等方面的不同认知,并解读了由此带来的两国在仲裁与调解实践中的具体差异。斯提潘诺维奇教授还向观众介绍了其正在研究的混合争议解决模式的最新发展。

斯提潘诺维奇教授主题演讲

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当选主席、利维考夫曼-科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加布里埃•考夫曼-科勒教授与北仲仲裁员、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联合负责人陈希佳博士作为点评嘉宾参与了本次活动。考夫曼-科勒教授指出,仲裁员是否能同时兼任调解员确实是一个文化问题,这个制度本身虽然存在一些质疑,但效率是这个制度存在的主要优势,仲裁员在结合已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更高效地进行调解,仲裁员对时机的准确把握可以提高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如果调解失败,仲裁员可以恢复仲裁程序;如果调解成功,仲裁员可以根据仲裁规则按照调解方案直接出具和解裁决,在执行效率方面也更有保障。陈希佳博士则以自己的律师代理经验分享了习惯于评估式调解的中国客户对于西方促进式调解的困惑,以及习惯于仲裁与调解分立的美国客户对仲裁员同时兼任调解员程序的不解,形象地阐述了文化以及法律传统对争议解决的影响。

考夫曼-科勒教授点评

陈希佳博士点评

在会议讨论环节,陶景洲先生、斯提潘诺维奇教授、陈希佳博士以及参会嘉宾就仲裁中的调解问题、律师道德标准、联合国贸法会正在拟订的关于和解协议跨国执行问题的公约将会给仲裁发展带来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嘉宾点评与交流

会后合影

北仲一直致力于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和发展,并结合不同纠纷的特点和需求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服务。2011年,北仲建立了独立的调解中心,截至2017年,北仲的调解中心已经受理188件商事调解案件,共有138名在册调解员,其中45位分别来自于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新加坡、香港和台湾等11个国家和地区,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保密、专业、灵活、共赢的商事调解服务。北仲将一如既往地关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争议解决中的发展和应用,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为调解、中立评估、争议评审等如何更好地作为国际商事争议的纠纷解决机制贡献更多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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