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调解•面向未来的争议解决 IV(终) ——北仲代表团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工作组第六十八次会议

发布时间: Mon Feb 12 14:53:52 CST 2018   供稿人:许捷

2018年2月5日至9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法会)第二工作组(争议解决)第六十八届会议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北仲受邀继续作为观察员,由立案室负责人陈亮宇、仲裁员杨小川和孙巍、高级品牌管理主管许捷组成代表团参加本次会议。

贸法会第二工作组(争议解决)长期以来致力于国际争议解决的相关国际条约、示范法文本的研究和制定工作。2014年,贸法会就和解协议跨国执行问题进行了论证(A/CN.9/822),并在2015年贸法会全体大会第四十八届会议中正式确定第二工作组将自其第六十三届会议开始,着手起草一份旨在促成国际商事调解所达成协议跨国执行的相应文件(A/CN.9/832)。经过第六十三届至第六十七届会议的磋商讨论,第二工作组确定了同时准备公约和示范法修正的草案文本、基本术语的确认、草案应涉及的框架等原则性问题,并就包括“国际性”“适用范围”“拒绝执行”等具体事项展开了深入的论证和研究,并最终授权贸法会秘书处编写了本届工作组会议待讨论的公约草案和示范法修正草案文本(A/CN.9/WG.II/WP.200/add.1,以下简称草案文本)。

本届工作组会议中,各国家代表团及观察员代表团逐条审议,并最终通过了经过调整的草案文本(公约文本名称《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Agreements Resulting from Mediation》,示范法文本为修正案,中文翻译待定),并拟提交2018年年中的贸法会成员国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感谢新加坡代表团Natalie Yu-Lin Morris-Sharma女士作为工作组主席所做出的卓越贡献,各国代表团同意就公约文本中涉及的签署地点变更为新加坡,新加坡代表团亦表示愿意为公约的首次签署(open for signature)仪式提供配套及便利,故公约或以《新加坡公约》为简称命名。



(北仲代表团积极参与磋商讨论)


北仲代表团作为观察员,积极参与了各国代表团的正式磋商和非正式磋商过程,并将与调解实践直接相关的主要问题摘要如下,以飨同仁:

1.关于国际性的相关条款,各国代表团对于判断国际性的时间节点及判断标准进行了磋商,并存在限缩和扩大两种不同的倾向意见。各方争议集中于“是否应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控制人或母公司国籍”“应在达成进行调解的合意时或达成调解协议时判断国籍及国际性”。最终,作为妥协,公约草案文本采取了限缩性的文本,即仅以“当事人国籍及最密切原则”作为国际性的判断标准,而判断的时间节点为“达成调解协议时”;示范法修正草案文本中则以可选择的形式为相关国家主管机关采取扩大性的文本预留了余地。

2.各国代表团根据自身法律制度的特点针对执行申请条件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优化,并就“缔约国主管机关应对执行申请条件的满足与否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达成共识,也即最终形成的公约草案文本项下,执行申请条件条款应与适用范围条款一样具备“剑和盾的功能”(Sword and Shield Issue,即当事人援引作为依据时,主管机关可以组织双方进行交锋)。

3.关于拒绝执行的抗辩条款,各国代表团在此前数届工作组会议中表达的关切仍然存在本质的分歧。最终,基于妥协,各国就调整后的草案文本内容达成一致。分歧较大的两个条款涉及a.如何界定得以拒绝执行的“附条件”“约定不明”要件;b.关于“无效、失效、不能履行”的范畴判断。各国代表团同意秘书处在其工作报告中载明不同的关切,尤其在不同法域在基本法理上的不协调性应重点予以阐述,以便各国决定是否加入公约时予以考虑。

4.关于公约缔结程序相关条款的磋商,各国对于保留条款进行了多轮磋商,并最终同意了在公约中加入“动态保留”条款,以便缔约国主管机关能够最大程度上对具体事项享有自主权利。

除此之外,在中国代表团的组织下,北仲代表团及贸仲代表团分别就草案文本的中文文本进行了研究,并向秘书处反馈了相应的修改意见。



(北仲代表团参与研讨中文文本并完成参会任务)


在结束针对草案文本的磋商后,第二工作组还就下一步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进行了讨论,并初步同意秘书处就“速决”争议解决事项(优先考虑仲裁相关的事项)拟定具体议题提交贸法会大会讨论。对此,北仲代表团表示欢迎,并以北仲2017年的数据为例指出,中国仲裁实践虽备受争议,但其“质量和效率的平衡”未必不被商事主体所接受。正如大部分国家代表团认为国际仲裁的昂贵与低效或已成为了国际商事发展的阻碍一样,“速决”机制和规则的讨论恰逢其时。同时,北仲代表团还响应了部分非洲国家代表团提出的“第二工作组应更多关注调解,发展中国家的争议解决需求无法负担仲裁的成本”意见。北仲代表团认为,中国仲裁的经验或许能为更多发展中国家所借鉴,争议解决的“速决”或在不同的争议解决形式中具有共性,第二工作组似应考虑将“速决”本身作为未来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上述意见获得了部分代表团的支持,相同方向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亦被记入了本次工作组会议的报告之中。

(第二工作组全体代表团合照纪念)

本次草案文本的形成过程历时三年、艰难且复杂。各参会代表团的磋商及讨论不仅需要对各家理论博采众长,还需要顾及各国调解发展的客观现实才能达成妥协和共识。而北仲作为观察员,自第二工作组第六十五届会议开始参与草案文本的磋商讨论,深感一国争议解决行业的国际化并非闭门造车就可以实现。将自身做强做大或许只是第一步,在众口难调的国际争议解决行业中凝聚共识或许才是国际化的直接体现。新加坡作为亚洲地区最重要的争议解决中心,其各类仲裁、调解机构的飞速发展倍受瞩目,而其专业化人才的布局和储备就是内生动力。若公约草案文本能够顺利通过,全球调解行业或将进入“新加坡公约”时代。未来已来,北仲作为中国争议解决行业的代表之一,将与全国同仁一同努力,推动自身和中国争议解决行业的国际化。

(北仲代表团正式工作报告将待各方进一步论证敲定后予以公开,也欢迎各界人士关注并参与北仲组织的后续研讨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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