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行业监管与公众参与”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 Fri Nov 10 10:54:33 CST 2017   供稿人:马赛 刘文鹏

2017年11月8日下午,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主办、北京世泽律师事务所协办的“能源行业监管与公众参与”专题研讨会在北京仲裁委会国际会议厅举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教授、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蔡中曾中国中心研究员Jamie Horsley女士、自然之友法律顾问葛枫女士、绿色和平东亚分部首席法律顾问曹彩丹女士、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兼法律顾问王文勇先生等到会发表了主题演讲。北京世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利宾律师主持本次研讨会。同时,本次研讨会还邀请了来自政府、企业、NGO、律所,以及高校科研机构的近60位专业人士参与讨论。

会议现场

环境问题不仅是自然问题,更是社会问题。环境保护,不仅在于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更需要重新理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平衡不同群体之间的环境利益。本次研讨会主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探讨了能源行业转型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公众参与制度在平衡不同社会群体环境权益的重要性。以美国和国际组织在公众参与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为参考,本次会议通过对中美邻避困境的对比,反思中国环境能源领域公众参与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如何能够通过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使中国能源产业在转型过程中,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北仲秘书长林志炜先生出席了研讨会,并发表致辞。林秘书长指出,北仲从1995年成立至今,总共审理了超过34000多起案件。从某种程度上看,北仲也在以自己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北仲本着回馈社会的态度,一直关注公益事业。因此,此次研讨会的举办对北仲而言也卓有意义。

林志炜秘书长发言

王锡锌教授指出,从制度建设的角度看,公众参与涉及到信息公开、协商民主等问题,需要将其程序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才能保证公众参与不流于形式,达到平衡社会利益的目的。中美都建立了公众参与制度,但在制度安排上有所差异。Jamie Horsley女士特别提到,中美公众参与制度一个重大的区别在于,公众介入决策的时间点不同。公众参与的时间往往在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之前。在环评制定之后,美国给予公众对环评意见反馈的时间也更为充裕。公众参与制度设置的目的,并不在于使每个个体的利益都得到实现。其真正的价值在于,通过给予公众与政策制定者之间沟通、交流与妥协的机会,让不同个体和群体的声音都能够被政策制定者所知悉。

嘉宾发言讨论

从实践的层面看,曹彩丹女士和葛枫女士都提到了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发展。随着中国《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公益诉讼制度有所突破,以社会组织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数量和案件领域也有所增加。然而,公益诉讼仍然存在立案难的问题,很多NGO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难以真正起到沟通政府和公众的作用。王文勇先生强调,虽然环境领域的司法救济有所突破,但力度仍然不足。郗伟明教授也结合山西省的实践,讲述了目前公众参与制度在项目中的具体运行状况。总体而言,因中国的公众参与制度尚缺乏清晰的流程指引和规范,亦缺少对公众应当如何参与政策决议的相关培训,导致制度设计的初衷还未难完全实现。

主题演讲结束后,在张利宾律师的主持下,与会嘉宾围绕能源领域的利益平衡、公众参与的制度构建,以及环境权益的救济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对社会组织的权限逐步放宽,创设更为多元的沟通渠道,有助于公众参与制度在实践中的效用最大化,实现利益平衡。环境风险是永存的,制度设置本身也不应着眼于彻底消除风险。相反,如何有效管控风险是政策制定者应思考的核心问题。而当损害发生之后,对受害者的救济必然无法免除。无权利,则无救济。如果回到法律的原点上讨论救济的问题,核心在于明确权利的本源。而目前对于受害者原权利的法律规定存在碎片化的问题,使得在实践中,无法准确定义救济义务的权利源头,也无法明确对受害者提供补偿的依据。

会议现场

本次研讨会从制度设计及实践两个层面对能源转型中的环境利益平衡进行了深入思考,提供了不同的分析思路。同时,本次研讨会期望能够通过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交流和碰撞,为中国能源改革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多的智力支持。我们欢迎各界人士继续关注并参与北仲组织的活动,亦欢迎关注北仲官网及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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