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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液化天然气供应链中的法律和商业问题”主题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 Tue Aug 08 10:38:23 CST 2017

2017年8月7日下午,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主办,北京世泽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液化天然气供应链中的法律和商业问题”主题研讨会在北仲国际会议厅成功举办。美国Vinson & Elkins RLLP律师事务所合伙人Paul C. Deemer先生受邀发表主题演讲,会议由北仲仲裁员、北京世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利宾律师主持。本次活动以英语为会议语言,吸引了50余名专业人士到会参与。

活动现场

会议伊始,由北仲副秘书长陈福勇博士代表主办方致欢迎辞,陈副秘书长指出,能源行业的交易复杂性、资本高密度性,以及主体背景多元性等特点,使得仲裁成为其争议解决的绝佳方式。北仲基于数百例能源案件的审理经验总结出,深入了解能源行业实务是仲裁员处理相关案件的必要前提,故于数年前设立能源沙龙,为国内外行业专家深入交流创造契机、构建平台。

陈福勇副秘书长致辞

于此之后,Paul C. Deemer先生围绕“LNG项目概述”及“供应链风险应对”两个版块就“液化天然气供应链中的法律和商业问题”的相关问题展开深度阐析。

Paul C.Deemer先生发表主旨演讲

其指出,LNG项目具有“周期较长”、“资金巨额且密集”、“多由贯穿天然气链的中长期合同支撑”等特点;近年来,市场已从LNG长期协议为主转向中期及短期/现货协议为主。在对“中期及长期销售协议”主要内容释疑中,Paul先生指出,价格复议已成格式条款,但复议频率及价格审查条款有协商空间;而关于“短期/现货销售协议”,对于卖方交付违约,买方的受偿范围需考虑替代成本、下游合同终止成本等因素,但其总额通常不超过合同价款的一倍。LNG合同链作为一个庞杂体系,据Paul先生分析,其风险点主要包括“政府审批”、“工程延期”、“市场波动”、“不可抗力”、“供应链及支付链断裂”等。面对诸多风险,如何分配责任便成为合同各方的当务之急。对此,Paul先生建议,可通过“照供不误”及“照付不议”等条款分配责任,亦可设置损害赔偿不足时的介入权,合同主体还可对成本风险分摊作出安排,并就损害赔偿额作出专门约定,以及适时采取措施终止合同等。

随后,张利宾律师对Paul C. Deemer先生的演讲进行了点评,其对演讲内容予以了高度评价。

张利宾律师主持并发言

同时,张律师结合其从业经验分享了对于“中国LNG行业相关问题”的思考,其对日本、韩国、欧洲及中国LNG进口模式进行了归纳和比较。并指出,在资源市场、船运市场以及国内接收站和管线能力交易机制完善情况下,中国未来LNG现货引进将类似“第三方委托加工”模式,但LNG链条各环节需进一步统筹安排。

在随后进行的交流环节,与会嘉宾结合从业经验及实务困惑,围绕“照付不议规则”、“准据法适用”、“政治因素影响”、“LNG协议损失救济”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与会嘉宾研讨

最后,在与会人员热烈掌声中,本次研讨会圆满结束。

北仲一直致力于包括能源实务及法制在内的专业知识传播和争议解决研究,并致力为中外专家学者及实务人士搭建交流平台。我们诚挚欢迎各界专业人士继续关注并参与北仲组织的各类活动。亦欢迎关注本会官网及本会微信公共账号(“北京仲裁委员会”)获取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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