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微知著,破解证据的谜题——证据专题仲裁员沙龙成功举行

发布时间: Fri Jun 02 16:09:23 CST 2017   供稿人:王唯一

2017年5月25日,2017年第4期仲裁员沙龙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和事实认定”主题沙龙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国际会议厅召开。本次沙龙特别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毕玉谦先生、英国品诚梅森律师事务合伙人、北京办公室首席代表陈希佳女士,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扈纪华女士,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专家法律顾问刘净女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先生,展开了一场别开生面的会话。本次沙龙共有近90位仲裁员参加。

本次沙龙由扈纪华女士主持。扈纪华女士大家风度,开门见山,从证据认定的重要性、复杂性开篇,引出本次话题。

毕玉谦教授首先进行主旨发言。他演讲的主题为《对仲裁程序契约化和独特性的基本认知——以证据运用和事实认定为重心 》。毕玉谦教授认为,仲裁的主要特点在于其契约化,应有区别于诉讼的证据规则。仲裁员作为各领域的专家,其优势在于依靠经验法则、交易习惯、行业惯例来对案件事实做出判定。但受到司法化、诉讼化的影响,实践中仲裁案件的证据处理(如质证),已出现了诉讼同质化的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陈希佳律师结合其丰富的国际案件经验,娓娓道来,指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下的证据规则有较大差异。她提到,英美法下的证据开示制度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全面披露,且不会特别强调质证问题。此外,陈律师还对国际仲裁中常见做法做了概括性的介绍,包括一号程序令的撰写、证据开示制度中雷德芬申请表(Redfern Schedule)的使用等。

王亚新教授点评到,诚然仲裁程序应向个性化的方向发展,但应根据仲裁机构的发展思路具体考虑。在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过程中,仲裁要遵循共通的法律原理进行认定。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尤其是审理当事人缺席的案件时,要对权利发生的事由加强审查,要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好风险的防控。

刘净女士对于电子数据的问题做了重点讲解。她指出,尽管电子证据易被篡改,真实性的认定相对困难,但随着手机号的实名管理、微信号的逐渐实名认证,对于短信、微信使用人,其真实身份可以相对确定。对于邮箱实际使用人的身份,亦可以通过IP地址的技术鉴定完成。此外,还可以借助公证手段对电子数据内容进行保存。

随后,在主持人扈纪华女士的穿针引线下,与会嘉宾就会前征集的十余个讨论问题发表各自的意见,与台下的仲裁员时有互动。谈及举证的释明的问题,与会嘉宾认为,在不影响公正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释明,只是需要把握提问的技巧。谈到鉴定意见是否需要质证时,与会嘉宾认为,民诉法修改后,改鉴定结论为鉴定意见,有其深意。当事人一方对鉴定意见有意见,专家辅助人需要出庭作证,不出庭的,其鉴定意见不应被采纳。谈到一被申请人提出的证据是否需要其他被申请人质证时,与会嘉宾认为,除非是其他被申请人已经提交的证据,否则其他被申请人都应进行质证。就其他热点问题,如逾期提交证据的处理、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质证与事实调查的关系等问题,各位大家深入探讨,时有交锋,气氛热烈。

仲裁员沙龙作为北仲仲裁员的交流平台,已经成功举办136期,成为分享经验、实务讨论、法律研究的重要平台。在过去的2016年,为了更好进行仲裁实务方面的研讨和经验分享,提高仲裁审理水平,仲裁员沙龙进行了一系列创新,改变以往的纯主讲模式,逐渐形成了“仲裁员提出问题-仲裁员解决问题”的“多对多”实务研讨模式,围绕仲裁审理的全部过程,开展了诸如“审理措施在仲裁程序中的运用”、“仲裁案件审理之庭前准备”、“案件审理之开庭审理”、“案件审理之仲裁裁决”、“仲裁案件审理之鉴定”、“如何解决审理僵局——释明在仲裁中的运用”、“识别并防控仲裁审理风险点”等主题沙龙,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今后,北仲还将持续开展与争议解决实务有关的主题沙龙,以期不断提升仲裁员处理案件的能力和解决复杂问题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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