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费增值税发票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Tue Aug 08 09:10:54 CST 2017
一、增值税发票开具
1、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所需信息如下:
a.案件收案/立案编号 b.当事人名称 c.纳税人识别号 d.地址及电话 e.开户行及账号
具体详见《增值税发票开具确认单》(点击下载)。
2、如您在案件进行中需要提交或变更开票信息,请将1中所列开票信息发至baccaiwu@bjac.org.cn邮箱并注明“需普票/专票”
二、发票领取
自我办收到仲裁费和开票信息的当月内,该案件的委托代理人或本人(案件当事人为个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律师证)到本会财务室领取仲裁费发票。如果委托其他人,请受委托人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律师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本会财务室领取仲裁费发票。
三、关于案件退费的重要提示
按照税务局对于增值税“三流合一”的要求,即: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流一致。对本会而言,案件当事人、发票抬头应该一致,同时也只针对案件当事人办理收、退费相关业务。因此办理案件退费时,本会只能将费用退给案件当事人。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财务
2017-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