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用航空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16)/节选

发布时间: Tue Jan 03 15:28:06 CST 2017   供稿人:董念清[1] 张起淮[2]

(原文载于《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16》)


概述

对于通用航空,2015年是不同寻常的一年。航空器制造取得了骄人的成绩。无人机作为通用航空领域的一匹黑马,脱颖而出。国内外众多投资机构看好无人机产业,并纷纷投资于无人机生产企业。国内无人机企业生产的民用无人机占到了全球产量的七成。无人机争议案例数量猛增,成为法院和仲裁机构一种新的案件类型。而有关无人机安全运营和监管的话题不仅是行业热点问题,更是全社会甚至是全球关注的话题。虽然我国没有出台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但出台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依然让人信心满满。

(一)航空器制造取得重大成果

2015年,我国民用航空器制造业迎来丰收的一年,取得了丰硕的成果:2015112日,我国自主研制的C919大型客机在上海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商飞公司)总装下线,标志着我国大飞机制造进入了新阶段;20151129日,国产首款支线客机ARJ21成功交付给启动用户成都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航空)。

1. 国产C919大型客机下线

2015年112日,我国自主研发的首架大型客机C919经过7年的设计研发,在上海中国商飞公司新建成的总装制造中心浦东基地厂房内正式下线。C919大型客机是我国首款按照最新国际适航标准研制的干线民用飞机,于2008年开始研制,基本型混合级布局158座,全经济舱布局168座、高密度布局174座,标准航程4075公里,增大航程5555公里。这不仅标志着C919首架机的机体大部段对接和机载系统安装工作正式完成,已经达到可进行地面试验的状态,更标志着C919大型客机项目工程发展阶段研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下一步首飞奠定了坚实基础。C919大型客机所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基础学科进步及航空工业发展有重要的带动辐射作用。C919飞机对于中国民机产业发展、基础工业实力提升乃至发展制造强国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在C919大型客机的基础上,今后还可研制出加长型、缩短型、增程型、货运型和公务型等系列化产品。[3]

2.国产ARJ21飞机取得三证

2014年1230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在北京向中国商飞公司颁发了ARJ21-700飞机型号合格证,这标志着我国首款喷气支线客机通过了民航局型号合格审定,飞机设计满足保证安全的基本要求。20151129日,民航局等相关管理部门向成都航空颁发ARJ21-700飞机国籍登记证、单机适航证、无线电台执照,这是第一架由中国商飞公司按照《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部)国际适航标准设计、完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生产的新型喷气式支线客机ARJ21-700,标志着国内航线将首次出现国产喷气式支线客机的身影,更标志着我国走完了喷气式支线客机设计、试制、试验、试飞、取证、生产、交付的全过程,具备了喷气式支线客机的研制能力和适航审定能力ARJ21-700飞机首架交付商用是建设民航强国进程的重要节点,是我国高端制造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4]三证的颁发意味着ARJ21-700飞机可以正式投入商业运营[5]

3.无人机生产异军突起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主要的民用无人机研发和生产国。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400多家单位从事无人机研发、生产和销售。我国的民用无人机,尤其是消费级无人机已走在世界前列。全球民用无人机我国产占七成。深圳海关的数据显示,2015年前8个月,深圳市出口无人机价值达15.7亿元(指人民币,以下同),比上年同期激增23.1倍。其中,我国香港地区、美国和欧盟是主要出口市场。深圳市在其发布的《深圳市航空航天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中,明确将无人机列为发展重点,提出无人机腾飞工程,重点支持建设无人机产业基地,鼓励企业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6]

此外,在通用航空器制造方面,国内厂商或独立生产,或与外方合作生产,新机型新产品不断面世。例如,201526日,我国首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动载人飞机——RX1E锐翔双座电动轻型飞机获得民航局的型号合格审定,将进入批量生产阶段。 20151018日,意大利通用飞机制造商Tecnam公司宣布与辽宁联航神燕飞机有限公司签署独家协议,授权辽宁联航神燕飞机有限公司在我国生产三款Tecnam型号飞机。[7] 2015年1128日,吉林山河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组装的两架轻型运动飞机在吉林省吉林市正式下线。本次下线的阿诺拉轻型运动飞机是我国内地首个获得民航局颁发轻型运动飞机适航证的民族品牌。[8]

 

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2015年,整个行业或社会期盼的有关通用航空法律法规并没有出台,但这并不等于说这方面乏善可陈。事实是,通用航空首次出现在中共中央的文件中,通用航空基础设施网络的建设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样,在国务院的文件中,更进一步提出通用飞机产业化。此外,民航局出台了《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短途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因应无人机的快速发展,一部无人机运行方面的规定和一部无人机行业标准相继问世,在规范无人机安全运行和生产质量方面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9]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建议》)在第三部分“坚持创新发展,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中提出:“拓展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实施重大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工程。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加快构建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加快完善水利、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通用航空、管道、邮政等基础设施网络。”通用航空发展面临的瓶颈之一是基础设施不足,《十三五规划建议》聚焦这一突出问题和明显短板,明文提出加快完善通用航空基础设施网络,对于通用航空的发展意义重大。更为重要的是,《十三五规划建议》将通用航空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将通用航空从民航中独立出来,与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并列,足见通用航空对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可以展望,十三五期间,有关通用航空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如通用航空机场建设、飞行服务站、航空汽油供应等基础设施建设,将迎来大发展。

(二)《中国制造2025[10]

2015年58日,国务院印发了《中国制造2025》,这是我国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的第一个十年行动纲领。在该文件的第三部分“战略任务和重点”中,“航空设备”被作为突破发展的重点领域:“航空装备。加快大型飞机研制,适时启动宽体客机研制,鼓励国际合作研制重型直升机;推进干支线飞机、直升机、无人机和通用飞机产业化。突破高推重比、先进涡桨(轴)发动机及大涵道比涡扇发动机技术,建立发动机自主发展工业体系。开发先进机载设备及系统,形成自主完整的航空产业链。”对通用航空而言,《中国制造2025》提出的“产业化”和“产业链”,指出了通用航空和整个航空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如果说《十三五规划建议》是要解决通用航空发展的基础设施不足的问题的话,《中国制造2025》则是要解决通用航空发展的另一要素——通航飞机的生产制造。在通用航空飞机的制造方面,我国已有一定的基础,但在生产规模、技术能力、质量等方面还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中国制造2025》提出“通用飞机的产业化”,目的在于从通用飞机研发、制造、维修形成完整的产业,实现从量的集合到质的激变,使通用航空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通用航空飞机制造还是通航产业的发展,均是航空业的一部分。“形成自主完整的航空产业链”,则是对航空制造业的更高要求。

(三)《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短途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1]

通用航空包机飞行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30座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初级类航空器除外),按照与用户所签订文本合同中确定的时间、始发地和目的地,为其提供的不定期载客及货邮运输服务。此类服务不对社会公众发售机票,不提前公布航班时刻,根据需要决定飞行频次。《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短途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使通用航空包机飞行有章可循,尤其是对航线距离不超过500公里的短途包机运输,是一种积极的探索,必将推动短途运输的正常化。

(四)《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12]

这是我国发布的第一部有关无人机运行方面的规定。近年来,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蓬勃发展,特别是低空、慢速、微轻小型无人机数量快速增加,占到民用无人机的绝大多数。为了规范此类民用无人机的运行,民航局飞行标准司依据 CCAR-91 部,发布了《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该规定适用于以下三类无人机:可在视距内或视距外操作的、空机重量小于等于 116 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 150 千克的无人机,校正空速不超过 100千米每小时;起飞全重不超过 5700 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 15 米的植保类无人机;充气体积在 4600 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该规定对民用无人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等14个方面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五)《民用无人机系统通用技术标准》[13]

《民用无人机系统通用技术标准》由中国(深圳)无人机产业联盟联合西北工业大学、海鹰航空通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等无人机制造企业,共同参与起草并联合制定。《民用无人机系统通用技术标准》内容包括应用范围、分类与代号、组成与主要技术参数、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存储等七大部分。该标准的建立和启用,宣告了国内民用无人机产业长期没有行业标准历史的终结。该标准的发布填补了国内无人机领域的空白,无论对进一步推动我国无人机产业的进步与发展,还是拓展无人机系统的应用领域,都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意义。

 

重大案例

 

与往年相比较,重大案例方面,有关无人机买卖合同纠纷占了较大比重,这其中尤其以质量约定不明确或无约定而导致的纠纷最为突出,反映了行业快速发展而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缺乏的现状。同时,在通用航空器的买卖方面,因航空器没有取得适航证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卖双方因此诉诸公堂,以及在通用航空经营服务方面,因一方当事人不具备法定的经营资格而导致的纠纷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这些纠纷,极具行业特色,航空器买卖合同在符合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不能满足通用航空方面的法律法规甚至规章,也有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交易不能顺利进行。因此,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更应关注通用航空方面的法律规定,以便促进交易,减少纠纷。

(一)关于无人机产品的质量标准

1. 保利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原告、上诉人)与珠海经济特区绿色航空模型有限公司(被告、被上诉人)无人机买卖纠纷案[14]

【基本案情】

2012年125日,原、被告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一台MAV无人机天眼X4第一代,价格为22万元;货物验收合格,设备安装、调试、运转正常,原告向被告支付10万元;交货地点为原告所在地,交货时间2012128日前;被告负责免费为原告培训操作机维修人员,包括基本原理、操作使用和维修保养。被告保证以交机日为准的2个月内,以二代机置换一代机,到时原告结清剩余款项。被告不能按期交货,除不可抗拒因素外,被告应向乙方支付延期违约金,每日按合同价的0.3%金额来计算。合同签订后次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了MAV天眼-X4无人机一台,原告于2012127日向被告付款10万元。201331日、2013320日,原告认为其购买的MAV天眼-X4无人机在使用过程中存在问题,要求被告解决。被告对原告提出的问题作出了书面回应。原告于2013415日通过特快专递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2013515日又通过特快专递要求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201378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未能向原告交付第二代MAV天眼-X4无人机。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设备采购合同》,被告退回货款10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9万元(自20132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并同意向原告交付第二代MAV天眼—X4无人机。

【法院观点】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认为被告交付的第一代MAV天眼—X4无人机存在质量问题且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置换第二代无人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主张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对于MAV天眼—X4无人机并无质量约定,且对于原告罗列的无人机存在的质量问题,被告并未确认,同时被告对原告提出的问题作出了合理的解释。对于未置换第二代无人机的问题,被告主张双方一直在协商合作事宜,故延迟了交付,被告为此提交了往来的邮件予以证明。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构成根本性违约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原告不服原判,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15]认为,上诉人主张一代无人机不符合质量标准,但未举证证明一代无人机的具体质量要求,被上诉人在《关于X4-天眼(一代)飞行器现阶段存在问题》“解决方案”栏中的手写内容,仅为双方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案,并无被上诉人承认一代无人机存在质量问题的表述,因此,上诉人有关一代无人机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双方的《设备采购合同》第5条第2款的约定,被上诉人应于交付第一代无人机后2个月内(即201327日之前)置换二代机,否则应按合同价每日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可见,置换二代机是被上诉人的一项合同义务,被上诉人未履行该义务,上诉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被上诉人称因双方协商而未置换二代机,但未举证证明,上诉人亦不认可,故被上诉人的该抗辩意见不成立。结合上诉人提供的特快专递详情单及《履行合同催告函》的文义,自2013416日被上诉人收到该催告函后15日,合同即解除。因此,二审法院确认涉案买卖合同自201351日解除。

二审法院于201456日判决如下:(1)撤销原审法院的民事判决;(2)双方的《设备采购合同》,于201351日解除;(3)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以22万元为基数,按每日0.3%标准计算,自201328日起计至201351日止);(4)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退回货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

【纠纷观察】

本案反映出的问题,应该是无人机整个行业带有共性的问题,特别是无人机及其零部件的质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当事人就有关合同质量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在无人机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一概阙如。案例中被上诉人二审答辩称“无人机是新型工业产品,没有标准,绿色航模公司的产品无质量问题”一句,非常典型地说明了目前无人机行业无标准的现状。前已述及,20156月国内一些科研机构和部分无人机企业共同制定了《民用无人机系统通用技术标准》,仅这一部标准尚不能覆盖无人机生产的方方面面。对于《合同法》所规定的“通常标准”和“特定标准”,则需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否则,争议难免。本案就是典型例证。总之,在无人机及其零部件的买卖合同中,质量标准欠缺是表现比较突出的问题,由此连带影响到了验收和交货。在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细化、完善合同条款是避免纠纷的有效途径。

(二)通用航空器不具备适航证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 庞文库(原告)与广州中德远达轻型飞机有限公司(被告、远达公司)轻型运动飞机买卖纠纷案[16]

【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轻型运动飞机销售合同》约定:庞文库购买远达公司代理的轻型运动飞机;标的物为德国AUTOGYRO公司制造的CAVALON飞机一台,总价合计130万元;远达公司确保其飞机产品的质量、设计和需要的航材配件;向庞文库提供具有符合适航条件的通用轻型运动飞机及技术咨询等。

【纠纷观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7],“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应当规定该民用航空器所适用的活动类别、证书的有效期限及安全所需的其他条件和限制”[18]。在申领适航证之前,还需取得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国籍登记证[19]。“外国制造人生产的任何型号的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首次进口中国的,该外国制造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认可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型号认可证书”[20]。具体申办程序,《进口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认可审定程序》[21]、《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审定程序》[22]等文件有详细规定。

庞文库购买的轻型运动飞机系从德国进口,在飞行之前,必须取得适航证。而要取得适航证,应先申请取得型号认可证书,并取得国籍登记证。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国籍登记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国籍登记证由民航局颁发”[23]。根据上引法律规定,型号认可证书、适航证书应由航空器制造人申请领取。如果未能取得适航证,则意味着无法飞行。本案中庞文库所面临的就是这种情况。因此,在有关航空器的买卖中,适航证的取得至关重要,必须在合同中对此予以明确。航空器的买卖不同于一般商品的买卖,许多人想当然地认为只要购得航空器即可,殊不知,如果不能取得适航证,其购买航空器的目的就无法实现。

(三)不具备通用航空经营资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3. 苏州姑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原告、上诉人)与苏州若航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被上诉人)空中观光服务纠纷案[24]

【基本案情】

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14924日签订《独家代理协议书》,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作为中国大陆地区的甲方产品项目(包括现代苏州园区空中之旅与人文苏州空中之旅)的独家代理商,授权独家代理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51010日止。其中现代苏州园区空中之旅的标准定价为860元/人次,人文苏州空中之旅的标准定价为1660元/人次。合同第6条约定“乙方全年保证金总金额为200万元,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此保证金后本合同暨行生效”。合同第8条约定由乙方设计、制作空中之旅观光项目的广告宣传,并承担广告宣传费用。合同自双方签订并在被告收到原告支付保证金后即时生效,有效期至20151015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交纳200万元作为合同保证金。原告已经依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外出售空中之旅观光项目的票证给客户,购票客户已经由被告安排实际体验了空中之旅观光项目的飞行服务。法院还查明,原告于201522日发送律师函通知被告,要求被告提供《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营合格证》。原告于2015318日再次发送律师函给被告,称被告并不具备相应的航空经营资质,因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应当无效,要求对方退还保证金2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给原告。被告确认收到原告的上述函件,亦确认被告未取得商业(非运输)航空运营人运行资格,但其已经作出解释,其开发的空中之旅观光项目中已经委托其他有相应资质的公司具体承担空中之旅观光项目的飞行游览业务。

【法院观点】

原审法院认为:合同的效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法律予以保护,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效力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共同签订的《独家代理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全年保证金总金额为200万元,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此保证金后本合同暨行生效”,即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生效的条件,庭审中,双方共同确认,原告已经足额支付保证金200万元给被告,故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合同生效的条件已达成。经查,双方均具有缔约应具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签订的《独家代理协议书》的内容为双方共同协商确认,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具备合同无效情形,故双方签订的《独家代理协议书》有效且已生效。至于原告所称被告无《独家代理协议书》中空中游览观光项目的经营资质属于合同无效的事由,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违反《合同法》第52条中所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经查,被告是否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及未取得相应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效力并无存在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双方签订的《独家代理协议书》符合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故原告诉讼请求中主张确认双方签订的《独家代理协议书》无效,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双方签订的《独家代理协议书》有效存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200万元作为合同保证金,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保证金200万元及利息损失,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102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纠纷观察】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超出经营范围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换言之,在不具备通用航空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签订的通用航空服务合同的效力如何? 根据《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5],“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进行统一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和市场监管工作。未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26]根据此条规定,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必须先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7]从案情来看,被告确实没有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那么,报告不具备经营资质对合同效力有什么影响?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28]此条规定明确将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排除在外。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从法律效力上看,仅仅是一部行政规章,自然不能依据行政规章而认定本案合同的效力。从法律上看,前引原审法院在其判决书中也明确指出,被告不具备资质签订合同不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由此可见,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对此条中的“特许经营”如何理解?通用航空经营是否需要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这是不是属于“特许经营”?这一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热点问题

 

2015年,无人机成为通用航空领域的最大亮点,也是无人机无限风光的一年。国内无人机企业深受众多投资者的追捧,纷纷“献上”巨额资金,无人机产业更是蓬勃发展。无人机的“自由”飞行,引发了对无人机运行安全、监管的热议。

(一)无人机的广泛商业化运用

无人机因可以低空飞行、视野广、操作简单,而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在测绘遥感、休闲观光、搜索救援、农业生产、交通管理、管路检查等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不乏无人机的身影。2015年国内外企业甚至开始尝试将无人机用于快递服务,如淘宝与圆通合作,首次尝试在北上广三地用无人机送货[29];沃尔玛向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提出了进行商用无人机飞行试验的申请,将试验利用无人飞机送货[30]

(二)无人机商业化运用带来的安全问题

无人机的广泛商业化运营,带来了无人机产业的“野蛮”生长和“自由”飞行,相应地造成了许多安全隐患。首先是对航空安全的威胁。由于无人机飞行管理的法律体系不健全,以及对相关法规的不了解,无人机的飞行可以说是处于一种非常自由的状态,即什么时间飞行、在什么地方飞行、由谁操控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这种“无法无天”的飞行很可能影响到正常的民航飞行安全,如北京某公司在不具备航空摄影测绘资质且未申请空域的情况下,操控无人机升空进行地貌拍摄,导致多架次民航飞机避让、延误 。其次是对地面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2012925日,国内某公司所有的无人驾驶的遥控飞机在公路上紧急迫降着陆时与陈某驾驶的轿车相碰撞,造成无人机的尾部断裂、机翼受损,陈某车辆受损 。

(三)无人机对个人隐私的泄漏

无人机是“会飞的相机”。随着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无人机航拍变得炙手可热,其市场需求也在不断激增,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无人机航拍领域中。关于无人机航拍侵犯隐私的报道,屡屡见诸报端。无人机还可能飞临一些军事基地、政府部门等敏感区域,可能威胁安全或泄漏国家秘密。如美国当地时间2015126日,美国白宫高级官员证实执法部门当天发现一架小型无人机降落在白宫地面 ;再如201549日,一架无人机降落在日本首相官邸屋顶,但直到2015422日才被工作人员偶然发现[31]

(四)多国加强对无人机的运行监管

正是因为无人机运行带来了诸多安全问题和隐私问题,无人机的安全运行和监管成为社会大众和政府部门共同关心的话题。为了保证安全,加强监管,我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纷纷出台了无人机监管的法律法规。美国有《联邦航空局2012现代和改革法》FAA Modernization and Reform Act of 2012[32] 《模型飞机运行标准》Model Aircraft Operating Standards[33] 等,我国出台了《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编号:MD-TM-2009-00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AC-61-FS-2013-20)等,日本20151210号出台《改正航空法》,加入四个禁止,即禁止无人机在人口密集的地域飞行,禁止无人机在机场附近飞行,禁止无人机在涉及安全保障的设施及大量人员聚集的场所的上空飞行,禁止无人机在夜间飞行[34]

在制定法律的同时,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2015106日,美国联邦航空局宣布,以违规操作无人机妨害空域安全为由,拟对一家航拍公司开出金额190万美元的创纪录罚款。美国联邦航空局在当天发布的声明中说,位于芝加哥的SkyPan国际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于20123月至201412月期间,在纽约和芝加哥违规进行无人机飞行65次,其中43次飞行发生在需得到放行许可才能进入的高度受管制的B类空域内。该航拍公司的无人机还缺乏双向无线电系统、应答器和高度计等有人操作航空器所必备的设备。美国联邦航空局以其无人机飞行方式“粗心、鲁莽,威胁人身或财产安全”拟进行处罚[35]。新疆一单位20155月在未办理空域和任务审批手续,也未申报飞行计划的情况下,使用“大白II型”无人机进行航空摄影测量活动。民航新疆管理局对这一单位作出了2万元的行政处罚[36]

 

总结与展望

 

2015年,通用航空亮点纷呈。通用航空首次在国家最高机关的文件中被重点提及,给人无限的遐想,给整个行业鼓足了干劲。C919飞机的下线和ARJ21-700飞机投入商业运营,是我国航空器制造业的两件大事,为我国薄弱的通用航空制造业照亮了前进的道路,其重要意义无论怎么评说都不为过。通用航空机队规模和企业数也是大幅增长。

无人机产业的快速发展2015年通用航空书写了浓墨重彩的一页。无论在运行中存在什么问题,无人机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随着无人机市场的进一步开发和和生产技术的持续进步,未来几年无人机将会有更大的发展,必将给我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更多的精彩。与此同时,有关无人机买卖、运营方面的纠纷自然随之产生。本文中列举的案例,只是众多无人机纠纷案例中的一个小小缩影。

在通用航空器买卖、租赁等传统领域,通用航空器因不符合民航法规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成为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关注合同法等基本法的同时,更应考虑民航法律法规甚至民航规章的要求。另外,通用航空器特别是公务机的买卖、租赁、托管,以及残值处理,日益成为公务机领域的焦点问题,有关法律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在通用航空器的商业经营模式上,国外一些成熟的做法逐渐被更多的国内企业和个人所接受,例如公务机的产权共享模式[37]。国外的商业做法如何与国内法律法规相契合,也有待进一步的考察和研究。

2016年是“十三五”的第一年,让我们以“积跬步,至千里”的耐心,期待政策落地生根,期待更多的通用航空法律法规出台,期待通用航空市场走向成熟,陪伴通用航空一起成长。



[1]董念清,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法学教授,航空法研究中心主任。

[2]张起淮,蓝鹏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及管理合伙人。

[3]《国产大型客机C919首架机在上海总装下线》,2015112日刊载,见新华网官网(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5-11/02/c_128384700_7.htm),2016120日访问。

[4]《民航局为首架交付的ARJ21飞机颁发三证》,2015121日刊载,见民航局官网(http://www.caac.gov.cn/A1/201512/t20151201_83464.html),2016120日访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持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适航证书,方可飞行”。

[6]熊丽:“全球民用无人机中国产占七成”,载《经济日报》201617日版。

[7]《航联神燕获授权在中国生产Tecnam型号飞机》,20151018日刊载,见民航资源网(http://news.carnoc.com/list/326/326511.html2016122日访问。

[8]《吉林山河通航两架轻型飞机在吉林经开区下线》,20151128日刊载,见新华网官网(http://www.jl.xinhuanet.com/2013jizhe/2015-11/28/c_1117291202.htm),2016122日访问。

[9]2015年10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2015113日刊登,见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5/1103/c1001-27772701-3.html),2016110日访问。

[10]国发〔201528号。

[11]由民航局运输司于2015928日发布,自2015121日起试行。

[12]由民航局飞行标准司于20151229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3]由中国(深圳)无人机产业联盟于2015617日发布。

[14]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

[15]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民二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

[16]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504号民事裁定书。

[17]由国务院于198754日颁布,自198761日起施行。

[18]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3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9条。

[19]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6条、第34条、第3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6条、第7条的规定。

[20]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12条。

[21]该文件由原中国民航总局(现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下发,自200011日起生效,文件的编号为AP-21-01R1,文件内容见民航局官网(http://www.caac.gov.cn/E1/E2/SHSDL/200707/P020070720349086269267.pdf),2016122日访问。

[22]该文件由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于201526日下发,编号为AP-21-AA-2015-37R1。文件内容见民航局官网(http://www.caac.gov.cn/E1/E2/SHSDL/201504/P020150430326874949890.pdf)。自下发之日起,取代了2014126 日生效的《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审定程序》(AP-21-AA-2014-37),2016122日访问。

[23]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11条。

[24]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商终字第01307号民事判决书。

[25]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76号令,2007214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6] 见《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3条。

[27] 见《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33

[28]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

[29]《淘宝圆通尝试无人机送货服务暂时没有推广计划》,201524日刊登,见央广网(http://finance.cnr.cn/gs/20150204/t20150204_517646247.shtml),201616日访问。

[30]《沃尔玛也坐不住了申请测试无人机送货上门》,20151027日刊登,见环球网(http://tech.huanqiu.com/news/2015-10/7850597.html),201616日访问。

[31]《日本警方闹乌龙飞行器侵入首相官邸2周后方发现》,2015425日刊登,见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gj/2015/04-25/7233668.shtml),2016112日访问。

[32]见美国联邦航空局官网(https://www.faa.gov/uas/media/Sec_331_336_UAS.pdf),2016112日访问。

[33]见美国联邦航空局官网(http://www.faa.gov/documentLibrary/media/Advisory_Circular/AC_91-57A_Ch_1.pdf),2016112日访问。

[34]《日本修改法律限制无人机违法最高将处50万日元罚款》,2016112日刊登,见央广网(http://china.cnr.cn/qqhygbw/20160112/t20160112_521114197.shtml),2016116日访问。

[35]《美国无人机违规飞行被罚190万美元》,2015108日刊登,见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gj/2015/10-08/7557676.shtml),2016116日访问。

[36]《新疆开出首张无人机罚单“黑飞”被罚2万元》,2015109日刊登,见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5-10/29/c_1116981873.htm),2016116日访问。

[37]产权共享是指航空运输企业购买公务机,然后再将公务机股份(购买1/161/81/41/2架飞机的产权,并获得相应飞行时数的使用权)出售给有需要的公司。购买者拥有飞机的部分产权,并可以转让。支付的费用包括一次性支付的部分飞机产权购买费用,定期支付按股份分摊的固定费用及每次使用时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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