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费发票领取方式变更的通知
发布时间: Wed Dec 21 15:52:58 CST 2016
为了给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我办对当事人已交费但未领取的发票集中进行了清理,并将上述几千个案件未领取的发票按时间段进行划分,现将不同时间段的领取方式及注意事项介绍如下:
一、2013年以前交费的案件发票,请直接到本办财务领取;
二、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15日之前受理的案件发票,
包括已办结案件和正在办理案件的发票,请当事人联系承办秘书领取;如承办秘书已离职,请与其主管处长联系领取;
三、自2016年11月15日以后交费的案件发票,因实行增值税发票后,需要当事人提供开票信息,请当事人协助尽快提供信息并按以下两种方式领取:
1、自当事人提供开票信息后30日内,请到财务领取;
2、逾期未领取的,财务将发票转交承办秘书,请联系承办秘书领取。
四、无论哪个年份,凡交费时本办开具收据的案件发票,均到本办财务领取。
五、领取发票时须出示的材料
1、由委托代理人领取的,请携带:
(1)本人身份证或律师证的原件
(2)本会开具的收据(以支票或刷卡方式交费)
2、由非委托代理人领取的,请携带:
(1)当事人授权委托书或当事人单位介绍信(加盖当事人单位公章)(2)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本会开具的收据(以支票或刷卡方式交费)
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