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对接实践,共话公证债权问题解决新思路
——记北仲2016年第二期金融专业小组仲裁员沙龙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 Wed Nov 30 10:45:12 CST 2016   供稿人:王绵

2016年11月18日下午,北京仲裁委员会(又名北京国际仲裁中心,BAC/BIAC,以下简称北仲)2016年第二期金融专业小组仲裁员沙龙活动在北仲国际会议厅圆满举行。本次沙龙主题为“商事仲裁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过程中相关法律问题的关系”,共有近四十余位具有金融领域背景的仲裁员参与本次交流。会议全程由北仲陈福勇副秘书长主持,现场与会仲裁员就公证债权文书制度中诸多矛盾突出、热点难点的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交流了意见。现场发言和讨论激情热烈,涉及内容也直指问题要害。

沙龙会议现场

陈福勇副秘书长主持会议

林志炜秘书长致辞

会议开始,北仲林志炜秘书长就本次沙龙活动的筹办初衷及所涉问题纲要进行致辞,他首先向出席本次讨论的各位与会嘉宾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其后他结合研讨主题,强调了本次沙龙的初衷和期待,即通过凝聚专家仲裁员集体的智力支持、同时结合北仲的工作实践,为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和困境提供新的解决思路和标准,以期对于制度使用方(即用户)的运用和实践有所指导、对困难和矛盾有所厘清,进而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仲裁服务和仲裁体验。

在接下来的话题展开发言环节中,各位议题发言嘉宾对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过程中相关法律问题、及其与商事仲裁对接中的诸多理论问题和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观点展示。会议依次由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丽霞女士、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副行长杨敏女士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翟晶敏先生作主题发言。

张丽霞主任发言

首先,张丽霞主任从律师视角出发,就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实践现状及目前已经凸显出来的实践问题及其可能的应对之策作了报告。她认为,公证债权文书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之一,具有时间快、费用低的优质特点,并且目前被广泛应用于银行、信托公司等企业中;但实践过程中,债权文书从公证产生到强制执行的一整套程序里,存在着诸如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公证文书、无法取得执行证书、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等问题。紧接着,张丽霞主任就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之一的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内容的合法性、债权债务实际履行内容与公证债权文书内容不一致时的处理、法院执行部门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等问题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探讨。最后,她还结合商事仲裁的制度优势,对公证债权文书制度更进一步实现当事人所期盼的便捷、经济之目的提出了设想。

杨敏行长发言

随后,杨敏行长站在金融机构的角度,从公证债权文书制度的用户使用层面,谈及该制度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快速解决业务资金回收问题的有效途径,其需要结合案件和执行法院的具体情况因案、因地予以使用,不能简单的所有案件一刀切。在杨敏行长的发言中,她围绕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律依据、公证债权文书的可诉性、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限与诉讼时效的关系、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发生债权债务移转后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公证机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的自由裁量权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

翟晶敏院长发言

紧接着,翟晶敏院长作为法院审判从业者,重点就法院处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过程中把握的尺度及关键要素向与会者做了细致的分享。其介绍了法院实践中对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框架和实操做法,并结合执行部门实践,强调了具备强制执行力的文书所需的具体标准和条件,并就执行解释权的主体和标准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他指出,大力发展仲裁中调解和民间ADR调解,能够有助于更好地从实质层面上解决目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

与会仲裁员和嘉宾热烈发言

与会仲裁员和嘉宾热烈发言

三位主讲人报告结束后,与会仲裁员和嘉宾进行了热烈的自由探讨,内容不仅仅涉及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还更多地讨论了相对应的解决之道,并就该制度进行了立法层面的正本清源。其中主要涉及以下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的司法解释对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制度产生的实践理解、公证债权文书的出具前提及适用范围、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的区分、公证债权文书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预仲裁的适用、公证债权文书与仲裁衔接的法理基础与可行性等。

回顾整场活动,诚如张丽霞主任总结所述,“在目前情况下,能否把公证债权文书制度与商事仲裁联系在一起,从某种角度上来讲就是一种创新”,“而这个创新点所涉及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众多”,“如果这一问题得到解决,那么用户则会消除顾虑,使用最佳的方式予以实践应用”。当然,在这一问题的解决过程之中,北仲作为国内顶尖的争议解决机构,正如林志炜秘书长一开始所表达的那样,“希望通过类似于本次金融小组仲裁员沙龙等多样化的行动,形成对于裁判研究具有参考意义的知识成果,进而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在中国的实践中产生积极的、有益的影响。”以达到推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和谐理念、促进金融领域的有序发展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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