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仲成功举办聚焦尤科斯案--《能源宪章条约》下的国际投资仲裁研讨会暨第六期金融法律实务论坛

发布时间: Wed Nov 16 10:06:42 CST 2016   供稿人:章曦

2016年11月8日下午,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聚焦尤科斯案--《能源宪章条约》下的国际投资仲裁研讨会暨第六期金融法律实务论坛成功举办。尤科斯案自2005年启动仲裁程序以来,一直为业内人士所关注。2014年7月18日,该案仲裁庭作出裁决书,裁决俄罗斯联邦(以下简称俄罗斯)向尤科斯的大股东支付超过500亿美元的赔偿金并承担尤科斯一方四分之三的律师费,使得尤科斯案成为了仲裁历史上赔偿金额最高的案件 。聚焦尤科斯案研讨会邀请到尤科斯案中尤科斯公司的代理律师—以伊曼纽尔˙盖拉德(Emmanuel Gaillard)教授为首的谢尔曼斯特灵仲裁团队主讲,为国内关注尤科斯案的专业人士亲述该案十年来鲜为人知的仲裁历程。

会议主持人及演讲人

此次研讨会由世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仲仲裁员张利宾先生主持,北仲秘书长林志炜先生发表欢迎致辞。林志炜秘书长首先对盖拉德(Gaillard)教授一行表示欢迎,并对他们在尤科斯案中所付出的辛勤工作表示赞赏。林志炜秘书长强调了学习尤科斯案这一具有历史意义案件的重要性,以及该案对于中国企业及中国仲裁机构的启示 。

北仲秘书长林志炜先生发表欢迎致辞

研讨环节由Gaillard教授首先进行发言,他对尤科斯一案的背景进行了详细的介绍。盖拉德(Gaillard)教授谈到在2003年,尤科斯曾经是俄罗斯境内最大的石油公司,原油产量超过100万桶/日,当时的尤科斯即将成为全球第四大石油公司。而尤科斯仲裁案件的发生与当时的国际政治经济背景也有着紧密的联系。盖拉德(Gaillard)教授在谈及案件背景的同时,还分享了其团队在代理仲裁案件中的相关数据。整个仲裁程序中他们共提交了6500页的仲裁文书,进行了为期37天的庭审,仅庭审笔录就长达3300页,在经历了十年的仲裁拉锯战后,尤科斯公司最终拿到了600页的胜诉裁决书。

盖拉德(Gaillard)教授发言

在盖拉德(Gaillard)教授的精彩发言之后,雅斯˙班妮菲米(Yas Banifatemi) 女士向在座嘉宾回顾尤科斯案的仲裁程序。俄罗斯在案件中提出了多项管辖异议,但仲裁庭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临时裁决,驳回了俄罗斯就案件管辖所提出的全部异议。在实体审理阶段,仲裁庭认定俄罗斯的根本目的并不是征税,而是为了让尤科斯破产并征收其资产;而针对尤科斯的清算破产程序是俄罗斯摧毁尤科斯的最后一步,目的则是为了俄罗斯国家及两家国有企业的利益。仲裁庭最终认为俄罗斯的行为违反了《能源宪章条约》项下的国际义务,并裁决俄罗斯向尤科斯的大股东支付超过500亿美元的赔偿金。

Yas Banifatemi 女士发言

在介绍了案件背景和仲裁程序之后,研讨会进入到第二个环节,由盖拉德(Gaillard)教授继续带领大家深入了解有关尤科斯案的撤销和执行程序。2016年4月20日,海牙地区法院以仲裁庭无管辖权为由判决撤销了尤科斯案的仲裁裁决。尤科斯公司已经就该判决结果提起了上诉,目前该案仍在审理过程当中。盖拉德(Gaillard)教授指出,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的规定,对于已被撤销的仲裁裁决执行地的主管机关“可以”根据该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而非必须拒绝承认和执行。因此该裁决虽然被海牙地区法院撤销,但仍存在被其他法院执行的可能性。

研讨会的最后一个环节由易理胜(Nils Eliasson)博士和易杰明(Emmanuel Jacomy)律师分享中国企业从尤科斯一案中可以获取的经验教训。易理胜(Eliasson) 博士从“利益拒绝条款”(denial of benefits clause)的角度出发,谈到中国企业通过在《能源宪章条约》的缔约国注册公司以获得条约保护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在注册国从事实质性的商业活动的重要性。易杰明律师则从投资行为合法性的角度出发,强调了中国投资者在对外投资之前、以及投资过程中须遵守东道国的国内法以避免丧失双边投资条约下的保护。

易理胜(Nils Eliasson) 博士发言

易杰明(Emmanuel Jacomy)律师发言

研讨结束之后进入了提问环节。在张利宾先生的主持下,与会嘉宾就投资者的定义、岔路口条款等问题与四位主讲嘉宾进行了深入交流。盖拉德(Gaillard)教授表示,在国际投资仲裁中,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在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时的真实意图和条约的用语是用来确定投资者及投资的标准。在《能源宪章条约》中,缔约国选择用在一国“注册成立”来定义投资者,因此只要是在缔约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公司,即为受条约保护的投资者。当然,缔约国可以在条约中对投资者的定义附加一定的条件,以避免被非缔约国或东道国的国民以注册公司的形式“搭便车”而获取条约保护。班妮菲米(Banifatemi) 女士补充到,在尤科斯案中,尤科斯的大股东是在《能源宪章条约》缔约国内注册成立的公司,符合《能源宪章条约》中对投资者的定义;其所持尤科斯公司的股份也属于《能源宪章条约》中对投资的定义范围,至于其实际控制人为俄罗斯公民的问题,取决《能源宪章条约》的条文用语、俄罗斯在签订条约时的真实意图,以及其想要保护的投资者是谁。回顾《能源宪章条约》的谈判历史,俄罗斯的意图在于吸引投资者在境内进行投资,其中包括了在境外注册的、实际为俄罗斯公民所控制的公司,故尤科斯的大股东是受《能源宪章条约》保护的投资者。

现场观众提问

至此聚焦尤科斯案研讨会接近尾声,主讲嘉宾与与会人员进行了进一步交谈。回顾十年仲裁历程,尤科斯案无疑是一件载入国际仲裁史册的代表性案例。北仲作为国内领先的争议解决机构,长期以来通过举办此类国际仲裁案件分析研讨会,为促进国内和国际仲裁理论与实务的交流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与此同时也为北仲进一步提升管理国际仲裁案能力、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更好的争议解决服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部分与会人员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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