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现前沿动向,研讨助力实践 ——记“欧盟能源法律与政策新动向”主题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 Thu Oct 13 15:18:11 CST 2016   供稿人:刘文鹏

2016年10月11日下午,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主办的“欧盟能源与法律政策新动向”主题研讨会在北仲国际会议厅成功举办。E&A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邓迪大学名誉讲师Ana Stanič女士受邀发表主题演讲,会议由北仲仲裁员、北京世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利宾律师主持。本次活动以英语为会议语言,吸引了包括本会仲裁员在内的50余名专业人士参加。 

活动现场

首先,由北仲副秘书长陈福勇博士代表主办方致辞,陈副秘书长就北仲涉外案件及能源领域案件情况向与会嘉宾做了简要介绍,并以《国际仲裁评论》刊载的一则北仲高标的额案件为例,指出能源是北仲案件最为重要的领域之一。其还指出,北仲一直致力于举办各类专业研讨会,为中外专家交流搭建平台,并相信本次研讨会定会促进与会专家的深度交流。

陈福勇副秘书长致辞

张利宾律师主持

接下来,Ana Stanič女士分别从“欧盟法下的政府间能源协议”、“天然气供应安全监管法的修改”、“欧盟法下的政府援助规则”、“运输系统运营商的解绑规则”、“油气设施的第三方准入规则”、“欧盟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和“欧盟法与国际投资法比较”等七个版块就“欧盟能源法律与政策新动向”的相关问题展开深度阐析。

Ana Stanič女士发表主旨演讲

Ana女士指出,对于政府间能源协议,欧盟法已显“严控”态势;如欧盟成员国与非欧盟成员国签订政府间能源协议,即需经欧盟委员会审议。而在“天然气供应安全监管法的修改议案”中,有关“互助原则”的修改可能涉及“违约”和“征收”问题。此外,任何使市场竞争被扭曲或破坏的“政府援助”行为,都有可能遭致欧盟委员会否决;而政府承诺的优惠性条款亦可能被认定为“援助”行为。在欧盟能源法下,不允许企业既控制“中游”的天然气管道系统,又控制“上游”的天然气生产环节。对于油气管道的“第三方禁入”,应被严格控制,只有技术原因、紧急状况、履行公共服务义务等特殊理由才可适用。在欧盟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下,“里斯本条约”第101条和第102条禁止“价格歧视”,俄罗斯天然气工业公司便因涉嫌价格歧视被调查。另,欧盟能源法发展趋势已有与国际投资法相冲突的迹象,这从著名的Micula兄弟等诉罗马尼亚案中便能得见一二。 



杨卫东律师发言
Andrzej Blach 律师发言

随后,张利宾律师对Ana女士的主旨演讲进行了总结,其对演讲内容予以了高度评价,并指出,上述相关解读体现了欧盟法对于能源领域的“从严监管”,对于中国企业海外能源投资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北仲仲裁员、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卫东先生,CM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Andrzej Blach先生,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博士后陈熹女士,先后对Ana女士的主旨演讲进行了点评;并结合自身从业或研究经验,就“欧盟能源法未来走向”、“英国脱欧对能源贸易的影响”、“欧盟法与能源宪章条约”等问题以及其它与主旨演讲相关的议题,与Ana女士进行了交流和讨论。



李显冬教授发言
陈熹博士发言

在随后进行的交流环节,北仲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先生结合本次研讨会主旨演讲,分享了其对于“矿产资源法司法解释”制定工作的感悟,并指出,即将出台的矿产资源法司法解释贯彻和彰显了包括“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分开”、“把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分开”等在内的“五个分离原则”。  

最后,在与会人员热烈掌声中,本次研讨会圆满结束。

北仲一直致力于包括能源法在内的专业知识传播和争议解决研究,并致力为中外专家学者及实务人士搭建交流平台。我们诚挚欢迎各界专业人士继续关注并参与北仲组织的各类活动。亦欢迎关注本会官网及本会微信公共账号(北京仲裁委员会)获取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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