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后质量责任的管辖、认定与承担”主题研讨会在本会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 Tue Jul 26 14:27:04 CST 2016   供稿人:刘洋

2016年7月22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或北仲)与北航建设工程法律与金融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后质量责任的管辖、认定与承担”主题研讨会在本会国际会议厅成功举办。

本次研讨会由本会仲裁员冯志祥先生担任主持人。会议首先由本会秘书长林志炜先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任自力先生两位主办单位领导进行发言。林志炜秘书长在发言中特别提到,北仲对专业和实践问题非常关注、希望通过研讨和培训等活动,能够与相关领域从业者分享研究成果、形成操作共识,以期更好的在实务领域定纷止争。任自力教授提到,北航建设工程法律金融研究中心是以工程法律和金融为研究对象,宗旨是进行建工法律金融方面的前沿问题研究、展开理论和实践结合的研讨、推进立法并培养建工方面的青年人才。

本会仲裁员冯志祥先生主持会议

林志炜秘书长致辞

任自力教授致辞

在研讨环节,本会仲裁员、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谭敬慧女士作为主讲人首先发言。谭敬慧老师结合司法制度和实务经验,从问题的提出、工程质量责任法律问题辨析、质量保修期届满后质量责任的认定与承担、质量保修期届满后质量责任的仲裁管辖、其他相关问题五个方面进行了分享。谭老师指出,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建设完成后保修期间的质量相关规定都是比较完善的,但对于保修期届满后的质量责任目前立法存在着空白。关于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责任和保修期届满质量责任的区别,谭老师认为,从质量责任内容和责任承担方式来看,保修期内的质量责任包括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即保修和损害赔偿责任;而保修期届满后通常为结果责任,即损害赔偿责任。关于保修期届满后的仲裁管辖问题,在没有对质量保修期届满后的质量纠纷仲裁关系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仲裁机构是否可以管辖呢?谭老师认为,施工合同中如果有约定标准仲裁条款,如“因本合同以及与本行同有关的相关争议,双方同意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应当认为保修期届满后的质量纠纷属于仲裁事项。最后,谭老师总结道,保修期届满后的质量问题许多已成既定事实,需要考虑公共利益和民事权益并寻找一个衡平角度,才能够比较合理地解决质量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主讲人谭敬慧老师发言

在主讲人的精彩发言后,本次研讨会两位点评人进行点评。本会仲裁员檀中文老师,在点评中分享了有关研讨话题的最新司法案例,并总结了利用瑕疵担保责任处理工程质量争议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檀老师提到,题述质量问题应该是在工程交付之前已经存在的,而不是在保修期发生的质量问题,保修期届满之后,争议发生可能距离工程交工已经很长了,证据的认定、包括是否进行工程鉴定的选择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另外,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形式包括修理、赔偿损失、减少价款等,可以更加灵活地处理后期问题。

本会仲裁员檀中文老师点评

本会仲裁员姜开义老师在点评中结合自身工作经验,特别介绍了FIDIC条款中缺陷通知期的概念,并把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缺陷通知期在概念上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姜老师强调其与主讲人观点一致,主张保修期内承包人承担的是保修和损害赔偿两种责任,保修期满以后,承包人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会仲裁员姜开义老师点评

在研讨会提问和交流环节,与会仲裁员和实务界人士反响热烈、提问踊跃,与主讲人及两位点评人就研讨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交流,主讲人及点评人也就相关问题分享了自己的经验和观点。

研讨会现场

与会人员提问

北仲长期举办沙龙、研讨、培训等系列活动,旨在为本会仲裁员提供交流办案技能、裁判方法,研讨立法、司法、行业热点法律实务问题的平台。部分活动向包括非本会仲裁员的相关领域人士开放,欢迎关注本会官网及本会微信公共账号(“北京仲裁”)获取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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