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Mon Sep 07 14:12:01 CST 2015 供稿人:章曦
2015年8月27日下午,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或北仲)主办的“知识产权仲裁的实践及展望”高峰论坛暨纪念北京仲裁委员会成立20周年仲裁员沙龙特别策划系列(三)在本会国际会议厅成功举办。本次论坛以“知识产权仲裁的实践及展望”为主题,吸引了近百位知识产权界和法律界人士参加。
活动现场
本次高峰论坛作为北仲成立20周年纪念活动的第三期活动,特别邀请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主任谢冠斌先生、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马晓刚先生、原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李艺虹女士以及北京联通法律部综合部经理王谨女士以及本会业务二处处长姜秋菊女士担任演讲嘉宾,并邀请了新浪网法务总监谷海燕女士、原IBM(中国)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现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唐功远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明先生以及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高级法官张冰女士担任讨论嘉宾。论坛由本会副秘书长陈福勇先生全程主持。
高峰论坛首先由本会秘书长林志炜先生致欢迎辞,林秘书长首先代表北仲向到会的全体知识产权界专业人士表示了隆重的欢迎,并表示北仲长期研究知识产权仲裁这一新兴课题,并积累了一定的案例和仲裁经验。北仲不仅积极拓展相关业务,而且不断加大力度增加聘任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为仲裁员,组织现有仲裁员进行经常性的研讨活动等。随后,林秘书长总结了知识产权争议的三个新兴特点,即新兴的争议内容、新兴的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大量专业人士的新面孔。最后,林秘书长预祝论坛圆满成功。
林志炜秘书长致辞
接下来,本会业务二处姜秋菊处长代表本会发表了主旨演讲,详细介绍了北仲知识产权仲裁的基本情况。姜处长首先介绍了北仲在20年间所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数据情况,并由这些数据总结出两个基本结论,一是知识产权仲裁案件主要集中在合同领域,在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一般也会选择以合同作为请求权基础;二是虽然知识产权仲裁案件在整体仲裁案件数量和标的额中所占比重并不高,但发展非常迅速。姜处长指出,案件数量方面的问题主要反映了由于立法不明确,人们对知识产权仲裁仍然存在一些理解或认识误区,比如认为侵权纠纷不能仲裁等;而这也给仲裁机构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宣传工作提供了很大空间。其次,姜处长总结了仲裁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所具有的优势和必要性,并结合北仲调解中心的情况,提出了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方面构建协商、独立调解、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多层次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姜处长并介绍了北仲采取的一系列促进知识产权仲裁发展的措施,包括北仲新仲裁规则的一些程序设计、仲裁员知识产权沙龙小组的成立、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投入、保持对知识产权领域重大问题的关注、保持与法院的交流沟通等。最后,姜处长提出,随着法律规定的不断明确,商事主体对仲裁认识的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仲裁的发展前景是值得期待的。
主持人:陈福勇副秘书长 姜秋菊处长
论坛第二部分,在陈福勇副秘书长的主持下,四位特邀嘉宾分别就“IP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优势及IP仲裁案件的审理、裁判思维”、“著作权合同的相关问题”、“特许经营合同仲裁案件常见的问题及应对”、“快速发展的信息技术对知识产权仲裁案件的影响”四个主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与解读:
首先,谢冠斌律师以“IP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优势及IP仲裁案件的审理、裁判思维”为题,简要介绍了英国、日本等国的仲裁机构处理知识产权仲裁的机制设定和规则设计以及发展情况。随后,谢律师通过对比IP仲裁和诉讼的区别,着重说明了IP仲裁的保密性、灵活性、有效性及案件特殊性等区别于诉讼的优势,并以案例分析的方式,阐述了IP仲裁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思维,即理解知识产权争议的特点,尊重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些特有制度。
随后,马晓刚律师以“著作权合同的相关问题”为主题,开宗明义的介绍了著作权的定义和著作权合同的正确理解,并着重阐述了著作权合同的特点、分类以及著作权合同相关法律的发展历程。马律师并从四个方面提出审查著作权合同需注意之处,包括合同有效性的审查、主体资格或权属的审查、合同形式约定与当事人真实意图的审查、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的审查,并提出仲裁庭在裁判案件时可以适当平衡当事人利益,但是不应当鼓励当事人的恶意违约行为,以维护著作权交易领域的正常秩序。最后,马律师认为:在新形势下作为裁判者不仅应该了解著作权及著作权合同的基本原理,而且应根据著作权保护和合同发展的新特点应时而变。
此后,李艺虹女士以“特许经营合同仲裁案件常见的问题及应对”为题,专门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审理中遇到的常见问题和应对提出了自己的实务经验的总结。李女士从特许经营模式定义入手,从五个方面概括了该领域容易发生争议的原因,即特许经营为新兴领域,不少企业入门门槛低,双方信息不对称,经营不规范,并且具有群体性特点等。李女士并从个人处理案件的实务经验出发,总结了特许经营案件中的一些常见争议问题,包括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认定、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和未备案的合同效力认定、特许人未尽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导致合同解除的认定、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的“一定期限”的认定等。最后,李女士提出了处理好特许经营合同争议的建议,即发挥仲裁制度的优势,积极受理特许经营合同争议案件;适当考虑社会效果,注重利益平衡;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发挥好对特许经营领域的管理监督作用。
最后,王谨经理以在北京联通法律部综合部的管理经验和实务经验,对“快速发展的信息技术对知识产权仲裁案件的影响”为主题进行了探讨。王经理的演讲主题侧重在网络版权类案件的审理要点。首先介绍了网络版权的特点、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概念无法覆盖的网络传播行为。随后,王经理阐述了网络版权案件审理的两大注意要点,首要是区分技术和技术的使用行为;其二是区分网络内容提供行为还是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并就采用服务器标准还是用户感知标准进行深入探讨。
谢冠斌律师 马晓刚律师
李艺虹女士 王 谨经理
论坛第三部分是嘉宾讨论环节,在陈福勇副秘书长的主持下,四位特邀嘉宾共同探讨了知识产权仲裁的未来发展前景以及趋势:
首先发言的是新浪网法务总监谷海燕女士。谷总监从互联网细分领域入手,提出了诸多涉及互联网仲裁的新现象和新观察。其认为,在互联网知识产权仲裁细分领域,新兴的互联网在线争议解决平台等机制已经说明了知识产权仲裁的新变化。随后,谷总监从互联网仲裁的技术远景方面,提出了网上仲裁模式的研究、在线仲裁、网上仲裁员选择、微博在线处理平台、企业专门账户等极富新意的互联网仲裁新设想。最后,谷总监提出,知识产权案件专业上的要求远远超过普通案件,单一的诉讼解决模式,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成本,包括时效性以及一些案外的干预等,因此仲裁在这一领域未来应当会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第二位发言的是原IBM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现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唐功远先生。唐先生立足仲裁,展望了在新技术环境下,仲裁机构如何发展的问题。首先,唐先生认为,新科技和新技术的出现,正在逐渐改变仲裁的形式和模式,同时也对仲裁规则和制度建设提出了新课题,仲裁机构必须做出适应和改变的策略。其次,其认为,在互联网新的商业模式的带动和影响下,仲裁机构如何建立行业仲裁也具有很大的想象空间。最后,唐先生提出了知识产权领域的仲裁员要增强专业性的培养,并进一步提出可以考虑培养专职知识产权仲裁员的设想。
接下来发言的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明先生。杨教授指出仲裁在解决知识产权争议方面与法院相比具有三个优势,一是仲裁员可以更加注重个案情况,法院判决知识产权案件赔偿数额时往往偏低,法官都要受这个约束,而仲裁员不存在这个问题,可以更加公平的裁断案件;二是对规模经济的授权比法院效率要高,在4G时代,有些产品许可时可能涉及几百个专利,效率非常重要;三是在垄断协议方面仲裁可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与前面几位嘉宾一样,杨教授最后也指出仲裁员加强专业训练的重要性。
第四位发言的是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高级法官张冰女士。张女士立足司法实务,从仲裁和法院合作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指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是鼓励和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通过多种手段化解矛盾。因此从大环境来讲,仲裁包括调解必定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对于知识产权仲裁而言,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当事人认识到很多知识产权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认识到仲裁的诸多优势,如程序灵活、保密性等;此外,如何通过法律或者相关制度的设计,为仲裁介入更多知识产权纠纷创造条件,也是值得研讨和推动的。张女士最后还指出,应加强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仲裁员的业务交流与研讨,尤其是一些新问题和疑难问题,以便共同提升仲裁员的专业能力。
谷海燕总监 唐功远先生
杨 明教授 张 冰女士
其间,主持人陈福勇副秘书长也就上述话题穿插了专业和独到的点评,并从嘉宾的发言延伸出更多的讨论。
通过特邀嘉宾从不同角度的演讲,本次论坛进一步展示了知识产权仲裁乃至争议解决领域的全貌及细节,也展望了该领域的发展趋势及争议解决前景,同时激发了在场嘉宾的讨论热情。在最后的讨论环节中,与会嘉宾纷纷就知识产权仲裁实践中的相关问题同各位演讲嘉宾进行了积极地互动交流,论坛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
发言嘉宾合影
仲裁员沙龙是北仲举办的长期性系列活动,旨在为北仲仲裁员提供交流办案技能、裁判方法,研讨立法、司法、行业热点法律实务问题的平台。部分沙龙向包括非北仲仲裁员的相关领域的各界人士开放。为纪念北仲成立20周年,本会后续还将根据不同专业、行业领域推出仲裁员沙龙特别策划活动,与业界共同总结专业领域仲裁成功经验。欢迎关注北仲官网及北仲微信公共账号(“北京仲裁”)获取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