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Sun Sep 14 14:29:40 CST 2014 供稿人:林小路
为了将国际航空仲裁引入中国,推动中国积极参与国际航空争议的解决,促进航空领域争议解决机制多元化,在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以下简称国际航协)初步沟通交流的基础上,2014年9月3日,北仲航空法研究小组举行了题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以下简称国际航协)临时仲裁规则在中国落地的可能性和具体规则设计”的研讨会。来自国际航协法律部的高级顾问、国内航空企业的法务部门负责人、航空法领域资深律师、航空法学界和仲裁法学界的专家学者约20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会议由北仲仲裁员、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合伙人高峰先生主持。
会议首先由国际航协高级法律顾问解兴权博士介绍国际航协仲裁规则的内容及实践。解兴权博士介绍,由于国际航协的仲裁规则带有许多临时仲裁的特点,故选择国际航协仲裁的仲裁协议效力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有争议,存在着不被法院承认与执行的风险。同时国际航协作为临时仲裁,其在仲裁方面提供的服务还有改进的空间。因此国际航协迫切希望能够同国内的专业仲裁机构合作,推动国际航协的仲裁规则在中国的落地,从而改变国际航协的仲裁规则可以在国外顺利开展却难以在国内适用的问题。解兴权博士同时强调,国际航协与国内仲裁机构的合作是开放性的,最终目的是让航空业的争议得到更高效和专业的解决。
高峰律师主持 解兴权博士发言
在讨论阶段,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聂颖先生、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徐永建先生和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李纯女士认为将国际航空领域案件的仲裁条款签到国内有助于增加国内企业在国际争议解决中的话语权,提升国内航运产业的软实力。下一步国际航协规则能够在中国大陆落地的关键在于把国际航协仲裁规则和现在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有针对性的航空争议仲裁规则,在取得当事人认同的同时也获得国内司法的认可。在国际航协与国内仲裁机构合作中也应当将现有的仲裁规则进一步细化,提升仲裁的有效性、专业性,并尽量节约仲裁成本。他们同时建议国际航协在调解方面也与国内的仲裁机构加强合作。
中国政法大学朱子勤教授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杨彩霞副教授认为国内仲裁机构要真正获得当事人的认可,必须保证专业性,因此建议北仲可以参考其他仲裁机构的做法与国际航协合作成立一个专门的航空仲裁机构并制定专门的仲裁规则,并逐步建立航空法领域的专家库。在此基础上,将相应的争议解决条款写入国际航协的标准合同文本,供当事人进行选择。
外交学院卢松教授、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董念清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宋连斌教授、北京邮电大学丁颖老师认为国际航协现有的仲裁规则并非纯粹的临时仲裁,实际上带有机构仲裁的性质,因此与国内仲裁机构相结合并不困难。同时国际航协规则虽然比较简短,但是很多程序可以通过当事人约定或者仲裁庭决定的方式推进,并不会带来操作上的困难。同时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上不应该按照现有的国内机构仲裁规则进行,而应当更多的参考国际仲裁的实践,在符合国内法律的情况下尽量保留规则的灵活性。
北京中瑞律师事务所韩立德律师结合自己多年的行业经验分享了其对于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的关系的看法,他认为国际航协的规则要想在国内落地关键还需要国内法院对于仲裁协议和裁决的效力采取国际通行的标准。韩立德律师还对于北仲与国际航协的合作,北仲航空法研究小组下一步的研究课题提出了建议。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杨华律师以她实际参与的一件适用国际航协仲裁规则的案件为例介绍了国际航协仲裁的实践以及其目前的一些问题。
聂颖先生发言 董念清教授发言
随后,北仲业务二处处长姜秋菊女士介绍了北仲最新修订规则的背景和主要考虑,讲解了北仲新规则在提高仲裁效率、保证仲裁庭专业性、与国际仲裁发展保持同步方面的亮点。
韩立德律师发言 姜秋菊处长发言
最后,北仲林志炜秘书长表示,经过研讨我们进一步明确了国际航协的仲裁规则是开放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在中国合适的仲裁机构适用。北仲将积极推进与国际航协的合作,下一步将在理论研究、专业仲裁员储备、宣传推广方面加大力度,以期尽快与国际航协达成合作协议,促进航空领域争议解决的发展。
林志炜秘书长发言 会场
北仲航空法研究小组由在航空领域从事相关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的专家组成,主要宗旨在于结合航空领域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从实务和法律的角度提出有助于争议解决的建议和意见。航空法研究小组将不定期举办相关研讨与培训,欢迎业界同仁关注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