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Mon Jul 28 00:00:00 CST 2014 供稿人:林小路
2014年7月18日,由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协办的“国际航空运输法律实践问题研讨会”在北仲国际会议厅成功举办。国际航空法知名专家George Tompkins先生、国内各大航空公司法务负责人、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学者、专业律师和本会部分仲裁员共50余人参加会议,与会嘉宾围绕航空运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会议由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惠教授和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聂颖先生共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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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惠教授主持 | 聂颖先生主持 |
欢迎致辞阶段,北仲王红松副主任代表北仲对George Tompkins先生和各位与会嘉宾表示了热烈欢迎。她认为在航空运输市场快速扩张,法律纠纷随之急速增长的背景下,本次研讨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鉴于航空法领域问题的专业性、复杂性、国际性和敏感性,仅靠某个机构或者组织的力量并不足以应对。北仲希望能够成为一个航空运输相关法律研究和纠纷解决的平台,充分发挥其商事仲裁、商事调解的专家断案优势,调动、整合各个行业、领域的专家资源和研究力量研究并解决航空运输业内的商事争议,为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王红松副主任还对北仲目前的发展情况和北仲航空法研究小组的活动情况进行了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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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松副主任致辞 | George Tompkins先生主题发言 |
第一阶段主题发言,由George Tompkins先生主讲美国航班正常性监管法规与旅客权益保护体系。George Tompkins先生首先介绍了《蒙特利尔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的适用现状,他认为尽管目前全球已有超过100个国家签署并认可了《蒙特利尔公约》,但仍有包括一些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成员国在内的在航空运输领域具有非常重要地位的国家还没有签署和认可《蒙特利尔公约》,这直接导致《蒙特利尔公约》建立一个具有普遍性的航空运输规则体系的目的难以实现。随后,George Tompkins先生结合具体案例先后对《蒙特利尔公约》项下旅客的索赔程序与标准、第五管辖权、欧盟261法规的适用与《蒙特利尔公约》的关系、美国的诉讼地不方便原则、停机坪延误规则、票价广告规定等问题进行了详细介绍。George Tompkins先生对《蒙特利尔公约》的独到见解赢得了与会嘉宾的认可。
随后,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王瀚教授、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郭俊秀先生、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合伙人高峰律师分别对George Tompkins先生的主题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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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瀚教授点评 | 郭俊秀先生点评 |
第二阶段主题发言,由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法律部黄钰女士介绍欧盟261法规与中国航空公司在欧运营情况。黄钰女士首先回顾了南航由于航班延误旅客索赔在荷兰法院参与诉讼,直至欧盟法院裁判形成判例的全过程。随后,她对欧盟261法规进行了评析,她认为欧盟261法规不仅违反了法律确定性原则、公平及适当性原则,而且与《蒙特利尔公约》之规定相冲突,实质上是欧盟在《蒙特利尔公约》这一统一的国际航空运输规则之外另行设立的标准,该法规对整个航空运输业的发展具有极为不利的影响。她希望欧盟在最近正在进行的对261法规的修订中能够作出相应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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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律师点评 | 黄钰女士主题发言 |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王立志教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金喆律师、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董念清教授分别结合黄钰女士的主题发言阐述了各自对于欧盟261法规的看法。
开放式讨论阶段,王瀚教授、高峰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朱子勤教授以及董念清教授作为总点评人与其他与会嘉宾一同就航空运输实践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国际航空运输法律实践问题研讨会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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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点评人与台下嘉宾互动 | 会场情况 |
长期以来,北仲十分关注航空运输领域的热点问题,不仅成立了北仲航空法研究小组,而且多次与航空运输领域的公司、行业协会等合作组织该领域相关专业研讨活动。我们欢迎法律界同仁及对航空运输领域相关问题感兴趣的各界人士继续关注并参与到北仲航空法相关讲座及研讨活动之中,亦可关注北仲官网及微信公共账号(“北京仲裁委员会”)获取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