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路前行——第六届中国仲裁论坛总结

发布时间: Tue Nov 06 00:00:00 CST 2012   供稿人:王红松

各位下午好:

     本来论坛总结应该由中国仲裁论坛坛主——我国著名民商法学家、北仲新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梁慧星教授来做,但梁教授今天在外地大学讲课,赶不回来,只能由我勉为其难来做这个总结。中国仲裁论坛是由梁教授倡议、由关心并致力于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学者、专家共同发起设立的民间性的学术论坛。设立论坛的目的是搭建一个对话平台,使仲裁界有理论兴趣的仲裁机构人员、仲裁员、律师和学术界的有仲裁兴趣、经验的专家、学者能够定期聚会,共同探讨中国仲裁法制建设与仲裁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相互交流仲裁发展的理论知识、实践经验和最新信息,推动仲裁事业发展。论坛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保障各种不同意见、观点有平等发表的机会,各种理论观点、主张给予同等地尊重,并进行来自不同角度的讨论、评价和争鸣。论坛设立以来,始终关注仲裁领域极具理论研究价值重大现实问题,充分体现开放、务实、平等、包容精神,不仅成为仲裁机构、仲裁员、相关领域学者和其他热爱仲裁人士表达真实意见、坦诚交流观点的重要平台,而且,成为理论与实践,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与仲裁实务界之间良性互动,共同推动中国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的重要阵地。

     论坛前三届分别于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在湖南召开,由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和长沙仲裁委员会与北仲联合举办,讨论的议题包括:关于仲裁体制改革方向、仲裁机构的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督、行政机关领导在仲裁机构兼职、仲裁协会设立、仲裁机构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产性质,以及仲裁法修改和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完善等问题。第四届、第五届于2010年、2011年在北京召开,由清华大学与北仲共同举办。讨论的问题,包括“自收自支体制下仲裁机构的财税问题”、“仲裁员的管理制度和职业操守问题”。“仲裁司法审查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事业单位改革与仲裁机构发展”等。这些都是紧扣时代脉搏,事关仲裁发展方向、基本原则的焦点、热点、敏感和难点问题。因而,每次论坛都吸引了大批关心、热爱、关注中国仲裁事业的仲裁机构、仲裁员、高校师生、以及立法、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相关领导、工作人员参加,每次讨论都会产生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积极推动作用的文章、建议、提案、议案和研究成果,并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得到相应的正向反馈,对我国仲裁体制改革和仲裁机构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这次会议,我们进行了两个议题。上午是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仲裁法的修改。在第一单元由主持民诉法修改的全国人大法工委王王胜明主任讲解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尤其是关于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条款的修改内容。这些修改,在很大程度上采纳了来自实践一线的仲裁界、律师界、以及学术界的建议和意见。尤其是其中关于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标准如何统一的问题,也是我们在上届论坛集中研讨的问题。上午的会议主持人,傅郁林教授说去年论坛在讨论这些问题时,心情是复杂的,既充满期待,也带有某种焦虑和纠结——因为大家担心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会像上次修改那样忽略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条款存在的问题。如果是那样,等于我们又一次丧失通过法律修改解决制约仲裁发展问题的历史机遇。好在这次立法者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和仲裁界的声音,从而有了今天民事诉讼法相应条款的结局。今天这个局面真是我们希望实现的,可谓功德圆满。可以说这次民诉法关于仲裁裁决司法监督条款的修改,既是仲裁界、学术律、律师界的合力推动的结果,也是人大法工委深入实际、从善如流、求真务实的态度和作风的生动展现。这又是一次体制内外良性互动的成功范例。这让我们对下步仲裁法的修改有了更多的信心,对我们如何参与和推动法律修改有了更高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这次论坛专家、学者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我们大家极有启发,我们没时间沉浸在喜悦中,必须马上面对新的挑战和问题,包括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实施后,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在工作上如何衔接,我们自己的规则、程序、办法做相应修改。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修改,虽然解决了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中的部分问题,但很快又会产生新的问题,包括一些原有的问题会以新的形式出现。比如:如何判断仲裁“违反法定程序”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一方面我们要提高仲裁质量和效率,满足当事人的需要。另一方面我们仲裁界、学术界、律师界、商界等还要继续关注并积极推动相关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和仲裁法的修改。今天上午听王胜明主任讲座,除了了解了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修改目的和背景,还对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人员工作的辛苦和任务的艰巨有了更深的理解。中国立法机关工作人员是非常优秀的,工作是最辛苦的。国外立法机关立法,有专门的专业而中立的工作班子,有充分的调查研究,良好的研究基础和丰富的实证案例及信息资源。而在我们国家,在很多情况下,立法往往是立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有限的时间、物力、信息资源条件下,克服一些部门利益的掣肘和干扰,靠少数人员来完成。因此,立法中的遗憾也在所难免。我们不能指望最高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或立法者在仲裁法修改时,替我们将所有问题、与仲裁相关的方方面面都考虑到,而要主动地、积极地行动起来,做大量实实在在的工作,影响、推动仲裁的立法工作。可能有人会说我们仲裁员、仲裁机构的责任就是把案件办好。立法是立法者的责任,与我们无关。但是,我们应该明白一点,虽然立法是立法者的责任,但立法结果对我们的影响要比对立法者的影响大得多。我们是法律调整、影响的对象。一个恶法或错误政策给仲裁界带来的损害可能是全局性的、根本性的。仲裁界要想获得更宽松的环境和更大的发展,就必须从源头做起——影响推动立法和相关政策的制定。仲裁法实施了十七年,中国仲裁制度发展到今天,无论是仲裁教学、理论研究、仲裁实践还是仲裁人才的培养和发展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们需要做的是,通过论坛,将所有关心、关注仲裁事业发展的力量联合起来。大家分工合作继续深入调查研究,为立法机关修改仲裁法提供详实的实证案例和数据支持。2006年英国立法小组在其1996年修订的仲裁法颁布实施十周年时,对该法作了一个61页的评估报告。我们要想影响立法、推动立法,还要在这些方面扎扎实实地下功夫,做更多的调查和研究。我们要借助这个论坛动员社会上更多的力量去关注、研究、促进仲裁法的修改。

     下午的议题是律师与中国仲裁。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仲裁在社会争议的解决中的地位、作用日益提高。仲裁界在宣传推动仲裁事业发展上也要更多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其中,律师是仲裁最大的消费者,也是仲裁员人才的重要来源,因此,动员律师宣传推广仲裁,不仅对仲裁界、律师界都有重要意义,而且,对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会自治能力都具有积极意义。

     最后需要解释的是,尽管每次论坛北仲都参与组织并承担了大量会务工作,但我们需要有更多的仲裁委员会、高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参与进来,论坛也可以由参与单位轮流举办,希望有兴趣主办论坛的机构跟我们联系,也欢迎大家对论坛的议题设置、组织形式等提供宝贵建议。期待与大家在明年的中国仲裁论坛再相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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