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发展多元争议解决机制的优势与问题

发布时间: Thu Sep 22 00:00:00 CST 2011   供稿人:王红松

    仲裁、调解、建设工程评审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都是一种专业服务。就像律师服务、其他咨询服务一样,作为一种服务产品,它是因市场需求而生,随市场需求变化而变化。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在商事纠纷的复杂性、专业性、前沿性、国际性,社会敏感度及关联的广泛程度上超过以往。当事人需要比单一诉讼或仲裁更为经济、便捷、风险小的争议解决方式,较为及时彻底地解决问题。顺应这种变化,越来越多的仲裁机构,在仲裁业务之外推出调解、工程争议评审等多种争议解决方式。据不完全统计,从21世纪初开始国内仲裁机构单独成立调解中心或与相关行业协会合作成立调解中心的仲裁机构达到29家。北仲与贸仲还制定了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国际上,诸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伦敦国际仲裁中心、美国仲裁协会、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都制定了调解规则或成立调解机构等。这是仲裁机构为满足社会对争议解决需求变化所做的努力。这种努力对仲裁机构发展的有利之处和不利之处是什么?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前景?我想从这两个问题出发谈谈个人的思考和分析。

一、发展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对仲裁机构的有利之处

    1. 克服仲裁本身的局限,为当事人提供更加灵活、便利、经济的争议解决方式,拓展机构的业务范围。例如,北仲2007年9月1日,制定了独立的调解规则。该规则规定的调解与仲裁程序中的调解有很大区别:一是实行调解员名册推荐制——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员名册里,也可在名册外选择调解员;二是调解范围不受仲裁协议限制;三是程序灵活,在调解过程中,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程序就会终止;四是,调解协议达成,根据当事人申请可通过简便快捷的仲裁程序形成有法院强制执行力的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制定调解规则目的一是克服仲裁相对性、仲裁协议范围、仲裁程序上的局限。由于仲裁诉讼化倾向日益严重,当事人、代理人在程序技巧上消耗了更多的时间、金钱和精力。调解即使不能最终解决问题,也可促进当事人解决问题的诚意,选择简易、便捷程序解决争议;二是,克服仲裁程序中调解产生的弊端,增加当事人对调解员的信赖,当事人不必因担心将来裁决会更糟,或者仲裁员在调解中掌握的信息会影响裁决结果,而不敢与仲裁员就案件进行更深层次的交流与沟通。北仲的调解规则从2008年4月1日起实施,北仲已经受理过6件调解案件,有5件通过调解成功解决。有两件国际商事调解案件采用的是合作调解方式。其中一件,当事人在调解前曾在法院、国际仲裁机构、4个城市工商行政部门打了6起“官司”,通过调解,不仅6起纠纷成功一揽子解决,而且,在北仲协助下,调解协议顺利执行。我们利用调解或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方式,在解决建设工程争议方面进行了尝试,效果也不错,北京市的建设主管部门,已经在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纠纷方面积极推进调解、仲裁等方式。虽然,我们目前的调解案件不多,但这已说明,调解规则的制定实施达到预期的目的。

    2. 提高仲裁员队伍素质。北仲在制定调解规则、收费办法时就将调解收费实行机构收费和调解员报酬分别计收的做法,而且,调解员报酬由调解员与当事人协商,既可按标的收,也可按工作时间收。这样做不仅体现了对调解员劳动的尊重,与国际惯例接轨。而且,也为了建立一种利益机制,鼓励那些优秀人才(包括优秀仲裁员)从事商事调解工作。调解不是凭借仲裁权而是凭借自己的知识、经验、智慧、技巧和人格魅力进行调解,对调解员的要求可能比对仲裁员的要求更高。有了利益机制,调解员要想树立自己在业内的口碑,必须持续不断的学习和投入,提高调解技巧和沟通能力。而这些调解技巧和沟通能力对于改进仲裁质量,提高仲裁员办案能力同等重要。特别是中国实行仲裁与调解结合的仲裁程序,有了这样一种机制,仲裁员更有意愿进行调解的尝试和努力。北仲自2008年制定调解规则后,曾与美国派普丹大学法学院施特劳斯中心合作进行三期调解员培训,共培训100多人,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仲裁员。经过培训,这些仲裁员在调解理念和沟通技巧上不仅有了明显改善,而且,一些人自发组织了仲裁员调解委员会,定期学习、研究总结调解工作,推动了仲裁员办案水平的提高,而且为北仲进一步推广调解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3.推广调解的理念和文化,提高机构的社会影响。北仲制定独立调解规则,推行商事调解制度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推广调解文化理念。这种文化理念的核心是:你去主动理解别人而不是让别人理解你,以尊重、包容的精神和理性务实的态度,通过对话、协商建设性地解决矛盾和问题。这种文化理念对于处在转型阶段、各种矛盾冲突不断加剧的中国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更好地推动调解实践、培训、研究和宣传推广工作。今年8月1日,经市民政局批准,北仲专门成立了调解中心。北仲这样做不仅符合北仲作为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仲裁机构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价值追求,而且,也符合其发展战略目标——鉴于调解与仲裁业务密切相关,在推广调解中提升北仲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创造出既有益于社会,也有益于机构自身的 “共享价值”。

    4.仲裁机构推广调解、评审等争议解决方式,比其他机构更有优势。首先,这些机构在长期的仲裁中树立起来的良好信誉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其调解水平的信心。其次,仲裁机构因有长期的办案实践,在人员选拔、培养,办案经验总结积累方面,也是那些单独成立的调解机构所无法比拟的。其三,机构仲裁有业务素质高,管理能力强的管理人员和秘书工作人员,特别是中国长期实行仲裁程序中调解制度,许多仲裁员有从事商事调解的实践经验,很容易转为成功的调解员,因此,仲裁机构推广调解,还有人才的优势。

二、仲裁机构发展多元争议解决面临的问题

    1. 组织结构变化带来的挑战。如果仲裁机构仅是将调解、争议评审弥补仲裁业务的局限和不足的辅助业务,不改变以往的组织结构尚可维持。但是,一旦事业做大,原有的组织结构难以维持,要调整组织结构就涉及增设机构、人员,增加开支和成本。因此,仲裁机构在业务扩张和成本控制之间要保持一种平衡,因事设岗,人员扩充与业务发展相适应。

    2. 无论是调解还是争议评审,都需要一定的前期投入,因此仲裁机构在成本与培训、研究、推广活动效益之间保持一定平衡。

    3. 调解机构相对于仲裁机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为保持两个机构间的紧密合作,在理事会成员的选聘,内部机构的设置上要有一定的考虑和安排。

三、 对仲裁机构开展多元化争议解决方式的展望

    仲裁机构开展调解和争议评审工作,会不会影响机构的仲裁案件?我想是不会的,至少在相当长的时间不会。因为,仲裁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调解、争议评审最终不能解决的问题时,还需要仲裁来解决。而且,商事调解和争议评审市场需要长期的培育和发展过程。即使真的有一天仲裁案件减少,那一是社会需求变化使然,非仲裁机构开展调解、争议评审工作所致。在这种前景下,仲裁机构更要未雨绸缪,以机制的创新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真正的强者应该在推动社会的变革发展中寻找自己发展的机遇,而不是抱残守缺,固守已有的领域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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