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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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仲裁》写作规范
 
   

一、正文写作形式要求
形式的总要求是把握好“得体”和一致性原则。由于本书的内容基本上是由论文、介绍性文章组成,因此,一般情况下不会有篇、章、节的设计。如果某一论文有篇、章、节的安排,按先篇后章再节的顺序安排,即篇下是章;章下面是节;节下是一、二……等一级标题;一级标题下是(一)、(二)……等二级标题;二级标题下是1.、2.……等三级标题;三级标题下是(1)、(2)……等四级标题;四级标题下是①、②……等五级标题。五级标题以下最好不要再设计标题。文章的大标题、篇、章、节居中排列,一、二、三、四、五级标题换行空两个中文字排列,每一级标题单独占一行,后面不要接本级标题的正文,即每一级标题下的正文另行排列。

二、注释要求
注释的总要求是要一致,不要简化。即使注释内容相同,也不要用“同上注”或“同注×”、“同×注”的方法。尽量采用脚注(页末注),注释序号选择圈码①②③……,尽量采用一篇文章连续编码的形式。

(一)中文注释
1.中文著作的引文注释体例按如下顺序排列:
作者名(即编著者)+著作形式:《书名》,××出版社××年版,第××页。如该著作为外文的翻译本,则应在作者名和著作形式中分别注明外文版的作者名、译者名,并在原著作者前加作者的国别名简称,国别名简称用方括号。页数为两页以上的,中间用“-”隔开。举例说明:
例1:陈晓敏等著:《美国银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8页。
例2:[美] 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8页。
例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裁决书选编》(1989-1995),中国对外贸易出版社1997年版,第307页。
2.中文论文的注释体例按如下顺序排列:
作者名:《论文名》,载于《出版物名》××年第××期,第××页。如刊登论文的出版物为某人或机构主编,则应在《出版物名》加上该人或机构的名称以及著作形式。如论文为翻译作品,则应参照中文著作为翻译著作的要求处理。举例说明:
例1:肖永平、胡永庆:《加入WTO与我国仲裁法律制度改革》,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第14页。

例2:郭晓文:《商事仲裁中仲裁员的独立性》,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28-469页。

例3:Sam Blay著,黄雁明译:《中国国际仲裁中当事人自治:当前进展评述》,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主办:《仲裁与法律》2002年第1期,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页。

(二)英文注释
按照英文的注释习惯注释即可。一般情况下,英文论文用斜体字加以区别,而英文著作用正体字。单页码用一个小写的“p. ×”表示第×页,一个页码以上的用“pp. ×-×”表示第×-×页。举例说明如下:
例1(著作类):Albert Jan van den Ber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in a Changing World ,Kluwer Law and Taxation Publishers Deventer. Boston,1993,PP.104-105.

例2(论文类):Wang Sheng Chang ,Formation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The Journal of the 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Arbitration International ,Vol.17NO.4 (2001),P.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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