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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商事仲裁费用问题——杨良宜
   
   

作者:杨良宜 亚太区域仲裁组织主席、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

    该文为杨良宜先生2007年3月22日在本会举办的仲裁员沙龙专题活动中所演讲。应广大仲裁员要求,特此整理发表,以飨诸位。

1. 仲裁费用高昂的情况

2. 仲裁的主要费用(英国1996年《仲裁法》Section 59):

3. 仲裁员的收费
  3.1 仲裁员收费的基础与内容
  3.2 仲裁员收费的权力来源
   3.2.1 委任合约的明示条文
   3.2.2 委任合约的默示条文
  3.3 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员的费用负有共同与连带责任与预付(deposit)的做法
  3.4 仲裁员收费的核算与管制
   3.4.1 由谁来核算?
   3.4.2 立法管制
  3.5 特殊情况下仲裁员的收费
   3.5.1 “后备”公断人与公断人接管后的当事人仲裁员
   3.5.2 仲裁员辞职的情况
   3.5.3 仲裁员被赶走的情况
   3.5.4 裁决书被发回重审(remit)或当事人要求追加裁决书(additional award)或对裁决书
      作小修改
   3.5.5 因法院参与或干预引起的仲裁员费用
   3.5.6 仲裁员没有管辖权裁决下的收费

4. 仲裁机构的收费

5. 仲裁方的诉讼/律师费用
  5.1 有关的法律大原则
  5.2 费用担保
   5.2.1 费用担保是索赔的原告提供
   5.2.2 原告要提供费用担保的原因
   5.2.3仲裁庭命令提供费用担保的权利
   5.2.4 费用担保的做法
   5.2.5 担保的形式
   5.2.6 原告不提供费用担保的制裁
  5.3 仲裁员应依从的大原则与他的裁量权
   5.3.1英国1996年《仲裁法》的Section 61规定
   5.3.2 什么是“争议结果”(event)?
   5.3.3 仲裁员去偏离大原则的裁量权
    5.3.3.1 偏离理由之一:提出有关争端不合理与不恰当
    5.3.3.2 偏离理由之二:提出的有关争端不被接受并花费了大量时间与诉讼费用
    5.3.3.3 偏离理由之三:索赔金额(quantum)只成功小部分
    5.3.3.4 偏离理由之四:按比例(proportionality)
    5.3.3.5 偏离理由之五:当事人有作出过和解提议
     5.3.3.5.1 秘密提议(sealed offer)
      5.3.3.5.1.1 秘密提议的做法:
      5.3.3.5.1.2 秘密提议的用字与格式
      5.3.3.5.1.3 秘密提议的其他特点:
     5.3.3.5.2 Calderbank 提议
     5.3.3.5.3 Part 36提议
    5.3.3.6案件介绍之一:笔者一个去偏离大原则的案件
    5.3.3.7 案件介绍之二:The “Kastor Too”
   5.3.4 仲裁庭一早限制胜诉方能取回的诉讼费用的裁量权
  5.4 诉讼费用的核算(taxation of costs)
   5.4.1 仲裁员核算诉讼费用的权力
   5.4.2 仲裁员核算诉讼费用的好处
   5.4.3 诉讼费用核算的基础
    5.4.3.1 两种基础
    5.4.3.2 何谓“合理诉讼费用”?
    5.4.3.3 核算不包括的费用
    5.4.3.4 特殊考虑项目
   5.4.4 法院与仲裁核算做法上的程序/步骤
    5.4.4.1 法院的简单做法
    5.4.4.2 仲裁的简单做法
   5.4.5 证据的处理

6.有关英国特许仲裁协会在2003年有关诉讼费用的指引

 

注:《北京仲裁》编辑部已经约请杨良宜先生将相关精华内容整理后,发表于2007年6月份出版的第62辑《北京仲裁》,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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