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受理之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有权依照本会仲裁规则在本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范围内或者范围外(仅限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选定审理案件之仲裁员,当事人选定仲裁员应按照本会现行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方为有效。现提示如下:
a. 国内普通仲裁程序(三人仲裁庭)
争议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除非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均由三人仲裁庭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在本会仲裁员名册内可以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即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详细规则见《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b. 国内简易仲裁程序(独任仲裁庭)
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由独任仲裁员进行审理,该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本会仲裁员名册内共同选定。详细规则见《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章第四十八条。
c.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包括国际商事普通仲裁程序和国际商事简易仲裁程序)
争议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除非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均由三人仲裁庭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本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内或者名册外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并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即第三名仲裁员。详细规则见《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章第五十五条。
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由独任仲裁员进行审理,该名仲裁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本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内或者名册外共同选定。详细规则见《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章第五十五条第(一)、(二)、(四)款,第七章第四十八条。
如遇仲裁员更换、程序变更等情况,可依照《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七章第五十一条规定等相关规定选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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