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仲裁员队伍,本会于2004年初开始策划仲裁员培训考核制度。制度设置初衷为:通过委托具有深厚理论研究能力和职业培训经验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本会仲裁员及对仲裁制度感兴趣的其他专业领域人士进行仲裁员业务培训,从而提高仲裁员领会仲裁理念、增强仲裁实践能力的水平,也为其他有志于从事或参与仲裁工作的专业人士提供了解仲裁的有效途径。
2004年8月25日,委员会正式通过了“关于加强仲裁员培训、考核的决定”,该决定确立了“优先聘用经过培训考核的人士为仲裁员”与“优先指定经过培训考核的仲裁员办理案件”两大原则。决定通过后,仲裁员培训制度正式开始实施。2005年1月,经过认真的前期分析与研究,本会与清华大学法学院签订合作协议,正式委托清华大学法学院作为培训机构,具体策划、运作仲裁员培训项目。截至2005年7月,培训机构共举办两期仲裁员培训班,参加人数超过70人。
参与培训的学员对既注重理论讲解,又注重实务操作的培训班课程给予了高度评价,不少参加了培训的仲裁员都称参加过培训后再参与仲裁实践,对一些问题的认识和推进程序的水平确实有了不小的提高。目前70多名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的学员均由培训机构颁发了考核合格证书。仲裁员培训项目运作取得了初步的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