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5日第四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提高仲裁员办案能力、提高仲裁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本会就建立仲裁员培训、考核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仲裁员仲裁业务方面的培训、考核工作,本会委托北京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暂定,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组织进行。
二、今后本会将优先聘用符合《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且通过培训机构培训、考核的人士担任本会仲裁员。
三、本会已经聘用、但尚未参加仲裁业务培训的仲裁员,应参加培训机构培训、考核;本会主任将优先指定通过培训机构培训、考核的仲裁员审理案件。
前款所称“仲裁业务培训”系指2002年以来本会组织的有关仲裁规则、仲裁员办案规范、仲裁员守则以及裁决书制作等内容的培训,具体情况由本会办公室根据仲裁员参加培训的记录统计确认。
四、仲裁员的培训情况,将作为仲裁员专业背景的一项内容,列入本会仲裁员电脑查询系统,供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时参考。
备注:本会于2005年1月与清华大学法学院达成合作协议,委托清华大学法学院作为培训机构组织进行仲裁员培训工作。
关于《北京仲裁委员会加强仲裁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决定》的说明
(2004年8月25日提交第四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
北京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始终注重仲裁员队伍的建设工作,不仅制定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以下简称《仲裁员守则》)、《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仲裁员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而且,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开展仲裁员的培训工作。近两年,仲裁委员会进一步提高了对仲裁员参加业务培训的要求,除了明确新仲裁员“应参加仲裁委员会组织的《仲裁员守则》、《管理办法》、办案规范和裁决制作标准方面的培训”,还规定“未参加培训的,本会主任将不指定其审理仲裁案件
”。这些要求是基于以下考虑:
一、这是仲裁委员会实现国际化发展目标的需要
仲裁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arbitration is only as good as arbitrators),仲裁机构的存亡兴败取决于其能否拥有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仲裁员队伍。放眼当今知名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无不以能够推荐高素质、高效率的仲裁员取信于当事人。仲裁委员会下一步的发展目标是将自己建成具有一定国际影响的仲裁机构。要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建设一支具有接近或达到国际水平的仲裁员队伍。而培训工作,是实现这个目标的基本途径。
二、这是仲裁工作性质的内在要求
仲裁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很强的工作。仲裁员既要积极推进仲裁程序发挥仲裁的效率优势,又要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合理机会,保障仲裁程序的正当及裁决的公正。这不仅需要对仲裁理论、仲裁规则、仲裁程序的深入了解,而且,需要具有运用仲裁规则、证据规则、仲裁实务技巧解决纠纷的经验、智慧和能力。仲裁员虽是来自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但是“隔行如隔山”,在今天案件日趋复杂,争议日趋激烈,相关法律、仲裁规则不断修改变化的情况下,未经必要培训就办理案件,如同医生未经必要的专业训练就给病人看病一样危险。因此,对仲裁员进行培训既是满足仲裁员工作中的需要,也是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负责任的表现。
三、这是提高仲裁机构公信力的客观要求
从近几年来仲裁实践看,由于当事人、代理人法律意识和仲裁知识水平的不断提高,他们对仲裁员驾驭庭审、控制程序、公正裁决的水平和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员缺乏对仲裁理论、仲裁规则的深入了解,缺乏仲裁实务技巧的基本训练,不仅难以满足当事人的要求,而且有损于仲裁庭、仲裁委员会的信誉。因此,对仲裁员进行培训,提高仲裁员专业化水平,也是仲裁委员会提高自己社会公信力的重要方面。
这次制定《北京仲裁委员会加强仲裁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旨在进一步健全仲裁员培训制度。《决定》所规定的仲裁员培训与以往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培训的主办单位不再是仲裁委员会,而是由仲裁委员会委托的专业教育培训机构,目前定为北京大学和武汉大学。二是增加了有关考核的内容。三是确定了“今后本会将优先聘用符合《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且经过培训机构培训、考核的人士担任本会仲裁员”的基本原则,并明确规定“仲裁员培训情况,将作为仲裁员专业背景中的一项内容,列入本会仲裁员电脑查询系统”。
促使仲裁委员会思考、探索,并最终出台《决定》的主要原因在于:首先,仲裁业务的发展对培训工作本身提出了系统化、专门化的要求。虽然,仲裁委员会过去在培训方面取得一些经验,但培训内容不够全面系统,培训方式比较单一,“以会代训”的模式,缺乏必要的研讨、交流和考核,使培训效果大打折扣。因此,需要探索新的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果。其次,近两年仲裁案件激增,办公室工作人员整日忙于日常事务,已没有相应时间、精力研究并组织落实仲裁员培训考核工作,而这两所大学既有相应的人才、经验和设施,又有组织培训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能够成为我们开展仲裁员培训工作的倚靠。国际上的经验表明,随着仲裁产业化发展,势必会出现专事仲裁员培训的机构(如英国皇家御准仲裁员学会)。仲裁机构没必要把所有工作自己全部承担起来,“小而全”的发展理念已经落伍。我们已同北大、武大进行前期磋商并进行了必要的准备,他们愿意也有信心承担培训工作。其三,光有培训没有考核,容易使培训流于形式,而且,鉴于办公室工作人员与仲裁员的工作关系,由其组织仲裁员的考核工作,实在勉为其难,效果不佳,由两所高校组织则可免除这方面的顾虑和困难。其四,仲裁委员会要成为具有国际水平的仲裁机构,就应广纳贤才。北京地区人才济济,不是缺少人才,而是缺乏发现人才的机制。《决定》的制定,也是想在这方面进行尝试和探索,通过这种培训考核方式,去发现和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仲裁员行列。我们相信,以北京地区的人才优势和仲裁委员会的声望和影响,只要培训考核工作组织得当,必将创造出仲裁员队伍建设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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