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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选(续)聘标准  
   
 

(1999年12月30日第二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质量和效率,根据仲裁法和实际情况,特制定选聘仲裁员标准。

本会选聘和续聘的仲裁员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条件,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认真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认真勤勉、谦虚谨慎。
三、有相应的学历和所从事专业所需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
四、自觉遵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以下简称《守则》),能够参加仲裁委员会的培训。
五、头脑清晰,思维敏捷,明察善断,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审、能调、能裁,办案效果好。
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并有相应的时间从事案件审理工作。
七、年龄不满66岁。曾任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或多次担任仲裁员、经验丰富、办案效果好、本会认为续聘有利于工作的除外,但不宜超过75岁。

八、来自不同行业、不同专业领域的仲裁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的:
1、 具有高级职称。
2、 直接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工作。
3、熟悉仲裁法和仲裁、诉讼程序。

(二) 从事律师工作的:
1、具有法律专业研究生或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者曾多次任仲裁员,办案能力强、效果好。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业绩突出。
3、具有同行公认的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4、在律师执业中无不良反映。

(三)从事经济贸易工作的:
1、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是所从事专业领域的技术权威。
2、具有高级职称。
3、参加工作满八年,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精通所从事的行业规范、专业知识。
4、熟悉仲裁法和仲裁程序。

(四)从事国家机关工作和从事行业管理工作的:
1、具有法律专业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或者曾多次担任仲裁员,办案能力强,效果好。
2、直接从事立法、执法或法律事务工作。
3、职务相当于副处级或副处级以上,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
4、熟悉仲裁法和仲裁程序。

(五)离退休法官:
1、具有法律专业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
2、曾任审判员满八年。
3、曾在经济庭、民庭、知识产权庭、交通庭、执行庭从事审判工作。
4、职务相当于副庭长或副庭长以上,或者业务水平高,办案能力强的资深法官。
5、 退休不满两年,或者退休后一直从事律师或法律事务工作。

(六)其他符合仲裁法和本会相关规定的。

九、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聘直至解聘:
(一) 工作懈怠,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工作懈怠,不认真履行职责主要指:
1、庭前不阅卷,或者开庭不带卷。
2、无正当理由,开庭时迟到早退两次的。
3、开庭时漫不经心,精神不集中,或者从事与开庭无关活动,有损仲裁员形象的。
4、评议时从事与评议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评议正常进行的。
5、在案件审理期间外出,既不事先说明,也不及时与仲裁庭或秘书联系,致使办案超出审理期限的。
6、不能与仲裁庭其他人配合,致使仲裁庭不能正常开庭、评议、制作裁决,办案超出审理期限的。
7、因个人安排不周,致使已经确认并通知当事人的开庭时间变更,影响仲裁工作正常进行的。
8、任期内,无故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累计两次,或者一个案件无故延长审理期限满三个月的。
简易程序,责任在独任仲裁员;普通程序,责任在首席仲裁员,但其他仲裁员有以上4、5、6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任在该仲裁员。
9、在仲裁期间,对案件不过问,不发表意见,对裁决书不审查,严重不负责任的。 10、仲裁员接受指定后拒绝向仲裁委员会提供可供安排的时间,或者拒绝在仲裁员声明、仲裁庭开庭笔录、评议笔录上签字的。
11、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二) 缺乏办案水平和能力的。
缺乏办案水平和能力主要指:
1、不熟悉仲裁规则和程序。
2、缺乏组织开庭审理能力,思路不清。
3、缺乏对案件的分析判断能力。
4、不能按仲裁委员会要求制作仲裁裁决。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案件调查、案件评议等案件审理工作的。
(四)有违公正立场,表现出偏袒倾向的。
(五)有《守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六)任期内,无故不参加仲裁委员会的培训和考核的。
(七)任期内因患病或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八)其他违反《守则》的情况。

 
     
  往年聘用管理办法  
 
  2006年: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  
  2004年: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  
  2001年: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  
   
1999年:关于仲裁员选(续)聘标准的说明.
   
  1999年: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选(续)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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